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京財金融[1999]1669號頒發日期:1999-01-07
地 區:北京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市屬各商業銀行、各證券公司、各保險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各擔保公司、各典當行、各財務公司、北京市農村信用社、各區縣財政局:
為了切實加強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提高我市金融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現將財政部《關于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監管若干問題的通知》(財債字〔1999〕21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強調、補充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金融企業要嚴格按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及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要按照《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費用專戶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金融〔1999〕305號)規定,切實建立費用專戶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費用指標。尤其要加強對分支機構費用指標的控制和管理,不得超計劃開支。
二、各金融企業要根據財務規定,全面反映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正確核算企業收入和支出。并按照主管財政部門的要求,按時報送財務計劃、月份快報、季度報表、財務分析和年終決算。各金融企業要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要定期地將分支機構的財務狀況用文字的形式上報主管財政部門。
三、要嚴格按照《通知》規定,認真核算應收息和應付息。各金融企業要按照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原則和財務制度規定,核算和計提應收息和應付息。對由于技術原因不能對定期存款按存入時掛牌利率預提應付息的金融企業,可根據謹慎的原則,在2000年底前,按綜合提取率提取并將有關情況以文字形式上報主管財政部門。
四、嚴格按照《通知》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提取和使用各項準備金。
五、各金融企業要嚴格按照《通知》規定,建立大型采購項目招標投標制度。凡購建固定資產和采購單批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及其他貨物和服務必須進行招標。在招標過程中,若采取邀請招標方式時,必須經項目主管部門和主管財政部門批準。
六、各金融企業按照《通知》規定,嚴格遵守財政財務法規,防止出現違反財務紀律和法規的現象。對于違反財務紀律和法規的行為,主管財政部門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財政部關于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監管若干問題的通知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光大信托投資公司,中國民族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經濟開發信托投資公司,中國金谷信托投資公司,中煤信托投資公司,中國科技信托投資公司,中國教育信托投資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切實加強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提高金融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現就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業要嚴格按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及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全面反映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正確核算企業收入和支出,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要嚴格按照《金融企業費用專用戶管理辦法》(財債字〔1998〕69號)的規定,切實建立費用支出專戶管理制度,制訂科學合理的費用指標,加強支出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和財經紀律,接受各級財政主管部門的財務監督和管理。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要嚴格按照《關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財務管理的規定》(財商字〔1997〕43號)的要求,按時向主管財政部門報送財務計劃和財務決算。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要接受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財務監管。
二、嚴格按規定核算應收息和應付息。金融企業要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原則和財務制度規定,核算和計提應收利息和應付利息。各項貸款利率必須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標準執行。逾期半年以上的貸款的應收利息可以不計入損益,在表外核算,實際收回時再計入損益。對已計入損益的應收利息連續三年不能收回的部分,可以作壞帳核銷。
企業對所有存款應按月(季)預提應付利息。其中,定期存款按存入時掛牌利率預提,不得按現行掛牌利率或隨意預提;活期存款按現行掛牌利率預提。企業實際支付的存款利息全部從預提的應付利息中列支。金融企業不得少提或多提應付利息虛增虛減利潤。
由于技術原因暫不能對定期存款按存入時的掛牌利率預提應付息的金融企業,可根據謹慎的原則,在2000年年底前,按綜合提取率提取,并報財政部備案。
三、嚴格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各項準備金。金融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和規定提取呆帳準備金、壞帳準備金和投資風險準備金。
四、加強金融企業工資性支出的監督和管理。金融企業要加強工資性支出的管理,按照國家現行的工資制度管理規定,制訂內部統一的工資和津貼管理辦法。企業所有工作人員(包括正式工和臨時工)以獎金、津貼、實利等形式發放的一切工資性支出都必須列入工資總額,納入工資科目核算。中央金融企業不得執行地方政府出臺的工資和各類津貼政策。
國家對金融企業統一實行計稅工資辦法,發放工資在計稅工資標準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要進行納稅調整,按規定補交企業所得稅。對個人工資收入要按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嚴禁企業為個人代交個人所得稅。
五、取消代辦儲蓄手續費支出。金融企業要對代辦儲蓄業務進行清查,徹底摸清代辦機構和以“代辦員”名義在“代辦手續費”中發工資的合同工、臨時工及其他人員的情況。在清理的基礎上,金融企業要逐步壓縮代辦儲蓄業務,對目前暫不能取消的代辦儲蓄業務,其代辦人員工資支出從工資科目(“臨時工工資”)中列支。
六、加強固定資產經營性租賃收入的管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固定資產經營性租賃業務的,取得的租賃收入要計入當期損益,列營業外收入,嚴禁沖減費用和滯留帳外。
七、加強貸款抵債資產的管理。金融企業要健全抵債資產管理制度,控制接收抵債資產的范圍,嚴格接收標準。企業接收的抵債資產原則上不準自用,必須組織拍賣變現。特殊情況需要自用的,應專項申報,并視同于新購固定資產,必須有固定資產購建指標,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購建審批手續。
金融企業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抵債資產,要按法院裁決確定的價值或借貸雙方協商議定的價值或借貸雙方共同認可的權威評估部門評估確認的價值(扣除法定抵債資產接收、管理和處置變現費用)入帳。自用抵債資產列入固定資產,非自用抵債資產列入待處理抵債資產,同時等額沖減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
抵債資產入帳價值大于全部貸款本息(含表內表外利息)的差額作為企業的負債。抵債資產入帳價值低于貸款本息(含表內表外息)差額,企業依法繼續追索。符合呆帳、壞帳核銷的按規定的程序核銷,不符合核銷條件的不得核銷。其中,抵債資產入帳價值大于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小于表外利息的,其入帳價值與貸款本金和表內息的差額列利息收入。
抵債資產變現收入直接沖減抵債資產,差額經財政專員辦審核后,列營業外收支。抵貸資產保管、處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支出和收入列營業外收支。
八、建立大宗采購項目招標投標制度。金融企業凡購建固定資產和采購單批價值100萬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及其他貨物和服務必須進行招標。在招標過程中,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一般采取公開招標方式(即以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需要采取邀請招標方式(即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3個以上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必須經項目主管部門或主管財政部門批準。
各金融企業要加強對分支機構大宗項目采購的管理,對分支機構的采購項目,必須經總行或總公司授權;對單批價值較大的采購項目,原則上應由總行或總公司統一采購。
九、加強對分支機構的財務監督和管理。金融企業要改變對分支機構重分計劃指標輕管理監督的現狀,要嚴格監督財務計劃指標的執行,跟蹤分析。分支機構不得超計劃開支費用,費用指標富余的不得突擊開支。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要針對分支機構不同的經營狀況實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原則上對縣支行要實行報帳制,其帳目每月集中報地(市)中心支行,由地(市)中心支行統一核算,以加強對縣支行的財務管理。對個別縣以下營業網點較多的銀行,可由縣支行統一核算,并對縣以下營業網點實行報帳制,其帳目每月集中報縣支行。
十、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帳戶管理制度。金融企業要建立集中統一的財務管理體系,將所屬一切業務部門的財務均歸口財務部門管理。
除資金計劃部門和財會部門外,其他部門不得開立資金帳戶。金融企業只能設立一個費用存款專戶,所有財務開支必須從費用專戶中開支,并實行一支筆審批。嚴禁金融企業各部門多頭設立費用存款帳戶,對企業內各部門開設的費用帳戶,各金融企業要組織進行清理并帳;未清理并帳的一律視同為“小金庫”處理。
十一、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分配激勵和約束機制。金融企業要建立公平的個人收入分配制度,打破平均主義,拉開收入差距,使個人工資水平與企業經濟效益掛鉤,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對經濟效益提高的分支機構,可增加工資總額,對其負責人要給予獎勵。對經濟效益下降的分支機構,要壓縮工資總額,對其負責人要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不稱職的要及時調整工作崗位,或予以解聘。
十二、積極開展財務總監委派制試點工作。金融企業要積極探索財務總監委派制,對分支機構委派財務總監,充分發揮財務總監在強化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中的職能作用。
財務總監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思想品德端正,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熟悉經濟財務法規,嚴守財務規章制度,敢于堅持原則,有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增值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具有較全面的財會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財務總監有權審核分支機構的重要財務報表和報告;參與制訂分支機構的財務管理規定,監督檢查各項財務和資金收支情況;參與擬訂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向總行或總公司報告資產和經濟效益變化情況,及時報告對關經營的重大問題。
財務總監的人事、工資關系由總行或總公司管理。每三年輪換一次。
財務總監委托制試點具體辦法由各金融企業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十三、加大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罪力度,處理人與處理事相結合。金融企業要嚴格遵守財政財務法規,防止出現違反財務紀律和法規的現象。對違反財務紀律和法規的行為,有關部門要加大處罰力度。對企業要及時調帳補稅,并依照財稅法規予以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企業要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對參與作假帳的會計人員,要吊銷其會計資格證書;對典型案例要在企業內部或金融系統內部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本通知適用于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
十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要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加強對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督和管理。
十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