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甘地稅四[1999]34號頒發日期:1999-01-14
地 區:甘肅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補償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產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737號)轉發給你們,請嚴格按照總局批復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補償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產征收契稅的批復
國稅函[1999]737號
廣東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以補償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產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粵財農[1999]31號)收悉?,F批復如下:你省汕頭市龍眼街道辦事處征用屬下南墩管理區土地與華乾工業園有限公司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將其中一部分商品房產權以補償征地款方式轉移給南墩管理區的居民。這種房地產轉移方式實質上是一種以征地款購買房產的行為,應依法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