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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關于繳納2000年度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通告》的通知發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地稅三[1999]8號
頒發日期:1999-01-15
地   區:天津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方稅務分局:

    現將《關于繳納2000年度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通告》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繳納2000年度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通告

關于繳納2000年度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通告

    凡在本市范圍內,擁有并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按下列規定繳納2000年度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一、各單位的車輛由單位負責組織,向單位座落地的地方稅務分局或代征單位繳納車船使用稅;單位職工的自行車由單位負責組織向單位座落地的地方稅務分局代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稅。

    二、其它個人的車輛(包括自行車),由個人自行向居住地的地方稅務分局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稅。

    三、各單位和個人的船只,到市航運管理處辦理車船使用稅納稅手續。(除另有規定者外)。

    四、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的車(不含自行車)、船,由企業向主管地方稅務分局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中外籍個人及中方職工的車(不含自行車)、船,由企業負責向主管地方稅務分局代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或車船使用稅;其它外籍個人的車(不含自行車)、船,由個人自行向居住地的地方稅務分局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的自行車,由企業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分局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中外籍個人及中方職工的自行車,由企業負責向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分局代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或車船使用稅;其它外籍個人的自行車,由個人自行向居住地的地方稅務分局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六、2000年度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3月31日止;  2000年度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月31止。

    上述各單位和個人,應持1999年度車船使用稅或車船使用牌照稅納(免)稅憑證,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辦理2000年度納(免)稅手續。逾期按稅法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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