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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江埡水利樞紐工程在湖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國稅函[1999]916號
頒發日期:1999-01-2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湖南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征收江埡水利水電樞紐工程庫區淹沒用地耕地占用稅有關問題的請示》(湘財農稅字[1999]30號)收悉。江埡水利樞紐工程是“以防洪為主,結合發電,兼有灌溉、航運、供水等綜合利用功能”的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根據財政部[87]財農字第206號文件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的政策規定,現對江埡水利樞紐工程在你省境內的庫區淹沒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耕地占用稅按照計稅耕地面積和適用稅率計算的計征稅額征收60%、免征40%。

    二、計稅耕地面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以及你省根據中央授權規定的征稅范圍核定。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江埡水利樞紐工程庫區淹沒用地的批復》(國土資函[1999]419號),你省計稅耕地面積包括被淹沒的耕地、園地、種植經濟林木的林地、農田機耕道路和養殖水面,為1304公頃。

    三、適用稅率按照你省慈利縣、桑植縣的實際稅率確定,為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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