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瓊地稅發[1999]448號頒發日期:1999-01-23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臨高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以土地使用權地面附著物抵債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臨地稅農字[1999]20號)收悉。關于??谑兄屑壢嗣穹ㄔ翰脹Q海南楷模農業經濟莊園以350畝農業用地及地上附著物(含龍眼樹6600棵)給西藏明珠股份有限公司抵償債務有關契稅征免問題,鑒于上述行為實際上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一種特殊方式。
因此,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對于抵債的農業用地繼續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如果改變農用土地用途的,要按規定征稅;對地上附著物屬于房產的,按規定征稅,屬于經濟林木、青苗等,免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