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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會計證》年檢及《會計證》換證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
頒發日期:1999-01-3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一、年檢范圍及對象:

    1.年檢范圍:凡持有1995年以后北京市財政局制發的會計證或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均在本次年檢范圍之內。

    2.換證對象:

    凡持有95年以后北京市財政局制發的會計證的人員,年檢合格后全部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全國通用)

    二、年檢、換證時間安排

    從03年1月6日開始至10月31日結束。

    年檢實行按會計證尾號逐月辦理的方法。尾號為0的于03年10月份辦理。

    四、年檢內容及換證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檢,會計證作廢。

    1.持無效會計證的

    2.連續兩次未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

    3.連續三年未參加繼續教育或未達到規定課時的。

    4.不宜從事會計工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填報:

    1.未填基礎信息表和信息卡的,或填寫不符合要求的。

    2.所填學歷與所持學歷證書不符的。

    3.所填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與所持資格證書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要求處理:

    1.98年年檢合格,未參加2000年年檢的,要審驗98至2002年繼續教育,須補齊各年繼續教育方可年檢。

    2.已參加2000年檢但未參加2000.2001.2002年繼續教育或課時沒達到規定的,須補齊各年教育方可年檢。

    五、參加年檢、換證需準備的材料:

    1、會計證原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證原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2、學歷證書、會計專業資格證書原件,以備核實。

    3、2張1寸免冠同底片近照(背面寫上姓名)

    4、符合相關規定免予年檢或繼續教育的持證人員,應按規定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六、年檢步驟:年檢合格的,在原證件上加蓋“年檢合格,新證未領”  90天以后換取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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