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內府法發〔2004〕23號頒發日期:1999-01-31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強化稅收征管,公平稅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和《四川省契稅實施辦法》規定,現就我市契稅征收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轄區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向其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契稅稅率為4%。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贈與、交換行為均屬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應依法申報納稅。
三、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贈與,亦應依法申報納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劃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房地產轉讓者應補繳契稅,房地產權屬承受者仍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征收機關辦理納稅鑒定,發給減征或免征契稅通知書。
(一)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
(二)城鎮職工按房改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在國家規定的標準面積內的;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
(四)土地、房屋被縣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魚業生產的;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項目。
六、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持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有效發票和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性質的憑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符合減征或免征契稅規定的,在10日內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減征或免征契稅手續。
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繳納契稅。
七、納稅人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屬于本通告第五條規定的減征、免征范圍,應補納已減征、免征的契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日。
納稅申報、稅款繳納按本通告第六條規定辦理。
八、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征收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或免稅憑證,納稅人依據此憑證到土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手續,并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同時粘貼契花、印花稅票。
九、納稅人在土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時,必須出具契稅完稅或免稅憑證及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免稅憑證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或換發新證,否則按擅自發證處理,并責成發證部門負責追回其應納稅款,未追回者由擅自發證部門補繳其稅款。房屋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門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數額須與地稅部門填發的《契證》、契花、減、緩、免稅憑證的數額一致,并隨時接受稅務機關稽查核對。
十、契稅由我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并負責政策法規的解釋。各級土地、房屋管理部門是契稅的協稅、護稅義務人。契稅征收機關可向房地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查詢有關房屋、土地權屬及轉移時間、成交價格、評估價格及已公布的土地基準價、商品房指導價等征收契稅有關的資料。
十一、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7月1日止,凡已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單位或個人(包括城鎮職工按房改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征收機關辦理《契證》,補粘貼完(免)契稅契花,同時查驗上手契及辦理有關手續。
城鎮職工享受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其《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由本單位集中或個人前往辦理均可。從即日起凡新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單位或個人均應按規定在地方稅務征收機關辦理《契證》和粘貼契花。
十二、凡在市、縣國土局、房管局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等轉移手續的,其有關稅收均由市、縣地方稅務局農稅部門統一組織征收。
十三、市民持有已粘貼印花稅票和契花及稅務征收機關頒發了《契證》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國家法律保護。
十四、納稅人與征收機關因納稅事項發生爭議時,必須按規定先繳納稅款,在收到征收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征收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納稅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地方稅務機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十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