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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國稅系統稅務征收、管理、稽查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稅務文書,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川國稅函[2000]5號
頒發日期:1999-02-06
地   區:四川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國家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局:

    現將《四川省國稅系統稅務征收、管理、稽查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國稅系統稅務征收、管理、稽查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國稅系統稅務行政執法行為,提高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全面推進依法治稅進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層一線執法人員要逐步過渡到考試上崗的精神及省政府關于逐步推行行政執法人員主體資格認證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國稅系統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考試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考試范圍

    第三條  凡直接從事稅務征收、管理、稽查的稅務執法人員,都要參加執法資格考試。

    第四條  除上述應考人員以外的其他國家公務員。凡自愿參加執法資格考試的,也可報名參加。

    第五條  對新錄用到執法崗位和從非執法崗位調整到執法崗位上工作的國家公務員,未取得稅務執法資格證書的,上崗前必須進行執法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執法。

    第六條  凡考試不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對補考仍不合格的,取?肖其執法資格,并調整到非執法崗位工作。

    第七條  凡參加稅務執法資格考試的人員,由各級國稅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會人事部門進行資格審查。

    第三章  考試內容

    第八條  稅務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考試由稅收法律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兩部分組成。具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危害稅收征管罪的條款)、《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等。

    第九條  稅務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考試以《稅務行政法制培訓講義》、1999年出臺的《行政復議法》、新修訂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以及《稅收法制理論與實務》等作為學習教材。

    第四章  考試方式

    第十條  稅務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考試為筆試,實行閉卷考試。

    第十一條  凡女性年滿45周歲(含45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含50周歲)以上的稅務執法人員,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核,市、地、州國家稅務局批準,并報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審查后,可進行開卷考試。

    第五章  考試紀律

    第十二條  各級國稅機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好試卷的發送及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對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應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凡參加執法資格考試的應考人員,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得抄襲、舞弊。對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應取消考試資格。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稅務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考試由四川省國家稅務局統一組織、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考試時間、統一閱卷。

    第十五條  對新錄用到執法崗位和從非執法崗位調整到執法崗位上工作的國家公務員的執法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六條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政策法制處會人事、監察、蘭教等部門具體負責全省稅務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考試的監瞀、檢查和指導工作。

    各級國稅機關的法制、人事、監察、宣教部門負責本地區稅務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考試的組織和監考工作。

    第十七條  稅務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考試的培訓實行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國稅機關法制工作部門會相關部門對本單位應考人員組織學習和培訓。

    第七章  證件管理

    第十八條  稅務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四川省國家稅務局統一頒發《四川省國稅系統稅務行政執法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稅務行政執法資格證書)。

    對取得稅務行政執法資格證書的稅務執法人員,由四川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檢查證》。

    第十九條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政策法制處負責全省國稅系統執法資格證書的印制及管理工作。

    各級國稅機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本地區的執法資格證書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稅務執法人員如調離稅務機關、離職、退休或因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分的,由所在單位法制工作部門負責收回其稅務行政執法資格證書,并逐級上報四川省國家稅務局政策法制處繳銷。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應妥善保管稅務行政執法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發證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經所在單位批準后,可書面向省局申請補發。

    第二十二條  稅務行政執法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后由各地國稅機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統一送交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審驗。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稅務行政執法資格證書采用全省統一編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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