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滬地稅地[2000]3號頒發日期:1999-02-09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財稅字(1999)29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原稅收優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后,在1999年恢復征收的稅款,可辦理退稅。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財稅字(1999)293號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1994年1月1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中規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于1998年底到期。為配合國家的宏觀政策,啟動投資和消費,促進房地產業發展,經研究決定,此項免征土地增值稅政策的期限延長至2000年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