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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瑞典國際基金會利息所得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國稅函[2000]84號
頒發日期:1999-02-2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2000年1月21日 國稅函[2000]84號)

    你局《關于瑞典基金會國際有限公司利息所得享受免稅的請示》(內國稅外字[1999]40號)收悉。關于瑞典政府將現行中瑞稅收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三目中列入的“瑞典與發展中國家工業合作基金會(瑞典基金會)”更名為“瑞典國際基金會”(SwedfundInternational AB),由該新機構取得的利息是否可以視同原機構享受免稅待遇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上述瑞典機構更名一事,已經中瑞兩國政府稅務主管當局協商,并已在中瑞兩國政府1999年11月18日簽訂的中瑞兩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附加議定書中予以確認(請參見國稅函[1999]833號文)。據此,對“瑞典國際基金會”在我國取得的利息所得,可根據中瑞稅收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免征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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