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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關于重新審批確認我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京財會[2000]87號
頒發日期:1999-02-20
地   區:北京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市屬各主管局(總公司):

    我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開展三年以來,取得了積極、顯著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根據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會〔1999〕1850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市財政局將對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進行重新審批確認?,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的單位,應具備《通知》中規定的內容要求,各單位需持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到市財政局會計處領取《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審批確認表》,并按要求及時填寫、上報。

    二、申報起止時間為:2000年1月26日至2月18日。

    三、未經本次批準確認為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的單位,不得自行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工作,而應參加經市財政局批準并在報刊上公告的社會院校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凡自行組織培訓的單位不得填寫《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不確認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也不予繼續教育簽章。

    四、經批準確認為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市財政局《通知》的各項規定,做好系統內所屬繼續教育培訓學校的審核報批工作(將另行通知),組織系統內會計人員按規定的教材、內容、課時等要求進行繼續教育培訓,并不得培訓其它單位的財會人員。凡不遵守《通知》各項規定的,一經發現即撤消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資格。

    五、經批準,重新確認為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的單位,由市財政局重新發給新的繼續教育印章,并同時收回舊章。自2000年起我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一律使用新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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