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銀辦發(2000)35號頒發日期:1999-03-03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匯局: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制止金融機構存款業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嚴肅查處了一批違反國家利率政策的問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部分地區、部分金融機構存款業務不正當競爭行為仍然沒有得到根本遏制,盲目追求存款增長率和市場份額,頂風違規經營仍時有發生。此種狀況,加大了成本支出,擾亂了金融秩序,加劇了金融機構間的無序競爭,容易滋生腐敗現象,誘發經濟糾紛和案件,敗壞我國金融機構的信譽,影響金融穩定。
為制止存款業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正常金融秩序,現就有關事項重申如下:
一、各金融機構要對現有的制度、規定、辦法進行一次認真清理,立即糾正違反國家利率政策的有關規定,廢除存款單項考核和獎勵辦法,不得對非存款部門下達存款考核指標,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標分解下達到職工個人,不得將存款考核指標與職工個人工資、獎金、福利、行政職務安排等掛鉤。
二、各金融機構辦理各項存款業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提高或變相提高利率,不得向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法定利息以外任何名目費用和饋贈物品。
三、個人存款業務必須嚴格遵守《儲蓄管理條例》有關存款期限、支付方式、計息辦法等方面的規定;單位存款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銀發〔1997〕485號)等文件執行;人民幣利息的計算和支付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等文件執行;外幣利息的計算和支付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幣利率管理的幾項規定》(銀發〔1993〕293號)等文件執行。
四、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加強對各金融機構存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對繼續使用不正當手段進行存款競爭的,要加大處罰力度,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法規予以嚴肅查處。特別是對繼續搞高息攬存的,發現一起處理一起,決不姑息遷就。
五、各金融機構要組織各級管理人員、業務經辦人員認真學習有關政策、法規,牢固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要從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入手,堅持按照國家法定存款利率及有關法規組織存款,依法、合規經營。各金融機構要改變過去片面強調“存款立行”的經營思想,樹立成本、效益觀念,把積極組織存款與提高資產質量、提高經營效益結合起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同時,要充分發揮各地區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互相監督。對存款業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各金融機構有義務向中國人民銀行檢舉揭發。
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請速將本通知轉發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
中國人民銀行
二000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