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青地稅發[2000]35號頒發日期:1999-03-21
地 區:山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按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二OOO年度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凡擁有并使用車船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和武警(軍隊和武警掛民用牌照的車輛)、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免)稅申報手續。
掛軍隊、武警、公安牌照的車輛,不領取機動車行駛證并只在企業內部行駛不上公路行駛的車輛,各國駐華使、領館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國際組織的公用車輛以及外交官、領事官自用的車輛屬免稅車輛,不需辦理納免稅申報手續。
新購置機動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上述免稅范圍),應在領取車船牌照后30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當年度納(免)稅申報手續。
各市、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各自的實際征管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納稅人的納稅期限。
二、納稅人在辦理二OOO年度納稅申報手續時,應接受地方稅務機關對其所持有的《青島市車船使用稅納(免)稅卡》檢驗并換發新卡及日常檢查。
納稅人因住址變更、車船產權轉移、用途變更以及車船停駛、復駛、封存、報廢等需辦理變更登記的事項,應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持此卡及有關證明,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登記辦理變更換卡手續。
三、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稅額標準的通知》的規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對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稅額標準進行了調整,納稅人應于申報期內按調整后的稅額辦理申報納稅及補稅手續。
四、按照地方稅務機關的規定,對市內四區擁有車船的單位應到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免)稅申報手續;對擁有車船的個人,要嚴格按照車輛行駛證上注冊的地址或交通海監部門、漁港監督部門登記注冊的地址,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免)稅申報手續。
對懸掛魯B“T”、“S”、“M”、“Z”、“JJ”、“WJ”等號牌的車輛、五市三區的車輛和懸掛黑色牌照車輛的單位和個人,應比照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對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免稅申報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