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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本溪金島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承受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征收契稅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財稅字[2000]26號
頒發日期:1999-03-27
地   區:全國
行   業:農、林、牧、漁業
時效性:有效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本溪金島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權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遼地稅農〔2000〕12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你省本溪金島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有償受讓桓仁縣橫道河子村林地及耕地使用權50年,用于生態農業的綜合開發,不屬于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應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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