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地方法規文 號:云地稅三字[2000]5號頒發日期:1999-04-19
地 區:云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昆明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免征失業人員自行車車船使用稅和閑置自行車征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免征失業人員自行車車船使用稅的問題。
考慮到失業人員收入低,繳納車船使用稅確有一定困難的實際,對持有有權部門頒發“失業證”的失業人員自用的自行車暫免征收車船使用稅。
二、關于閑置非機動車的征稅問題。
(一)根據車船使用稅是對使用車船的行業征收的一種使用行為稅的立法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調整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稅額和征收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規定的通知》(云政發[1999]20號)第六條 “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的規定,對閑置不用滿1年(指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非機動車,免征該年度的車船使用稅。
(二)為切實加強非機動車使用稅的征收管理,規范、理順征納關系,閑置不用的非機動車必須向稅務機關辦理有關報停手續后方可享受免納稅的照顧。
三、以上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失業人員自行車使用稅免稅管理辦法和非機動車報停管理規定省局將另文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