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車船稅,地方法規文 號:云地稅征字[2000]10號頒發日期:1999-04-19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的稅收征管,省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 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 例》云南省實施細則、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機動車車船使用稅額和征收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的規定》(云政發[1999]20號文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及1999年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情況,提出了非機動車輛稅收征收管理的有關意見,現印發你們,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反饋省局。
一、非機動車報停車輛的管理
1.非機動車輛一次報停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報停免納稅手續按年度辦理),由車主持非機動車輛行使有關證件、稅訖標志、上一次完稅稅票和納稅記錄手冊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填報《非機動車報停免納稅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一式三份。
2.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報停的,報停車輛停使期內免納車船使用稅。
《非機動車報停免納稅申請審批表》一份交報停申請人,二份隨同非機動車輛行使有關證件、稅訖標志、上一次完稅稅票和納稅記錄手冊交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編號分戶保存。
3.報停車輛在申請停使期內需行使使用的,車主在使用前須持《非機動車報停免納稅申請審批表》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稅款,領取稅訖標志和非機動車輛行使有關證件、上一次完稅稅票和納稅記錄手冊,方可行使使用。
4.一個納稅年度內,報停車輛在申請停使期內恢復使用時間不足半年的,給予減半征收,超過半年的按全額征收。
5.報停車輛申請停使期滿,應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1)需使用的按第3條 規定辦理;(2)申請繼續停使的,按本辦法第1條 辦理。
6.報停車輛未完稅使用的,一經檢查發現,除補繳稅款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地州市制定。
二、非機動車車主失業后的征免管理問題非機動車車主失業后,可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失業證、非機動車行使有關證件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自行車免稅手續,領取免稅稅訖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