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京地稅征[2000]101號頒發日期:1999-04-01
地 區:北京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加強普通發票的管理,規范本市水路運輸市場領購、使用普通發票的管理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以及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在本市范圍內發行使用《北京市水路運輸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F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在本市范圍內,凡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業務和水路運輸代理業務發生結算款項時,應使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制的《專用發票》。其它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做為報銷憑證。
二、在本市范圍內,凡從事水路運輸業務的企業和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的企業,均應持有效工商執照,到所在地地方稅務局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定辦理納稅核定、發票核定和購領發票手續。
三、《專用發票》統一由市地稅局安排印制;由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發票發售窗口負責對外發售?!秾S冒l票》為四聯復寫填開式發票,統一采用發票防偽措施印制。
四、本市水路運輸企業和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實施 細則及本通知的規定,接受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管理、監督和檢查。
五、《專用發票》自文到之日起開始啟用。屆時,凡須領用《專用發票》的經營者,可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領購新票的有關事宜。
2000-03-02 二000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