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國稅函[2000]163號頒發日期:1999-04-02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國稅務代表團與科威特稅務代表團于1999年2月26日在北京就執行兩國間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第十一條利息第三款第(四)項適用范圍問題進行了磋商。
經磋商,雙方一致認為,該項規定適用的范圍應包括締約國政府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至少20%股份的銀行。上述結果已經雙方稅務主管當局代表換函確認。各地在執行該項規定時,應以此解釋為準。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8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