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契稅文 號:晉地稅農發[2000]4號頒發日期:1999-04-14
地 區:山西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委(行)銀發[2000]21號《關于免繳農村信用社接收農村合作基金會財產產權過戶稅費的通知》規定,農村信用社在辦理接受農村合作基金會財產產權過戶手續時,對房屋、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所發生的權屬轉移免征契稅,所辦理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各地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二OOO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