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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等收費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財綜字[2000]27號
頒發日期:1999-04-2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人事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物價局(委員會):

       人事部《關于申請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等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函》(人函〔1999〕193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同意人事部在組織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考試時收取考務費,在組織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時向合格者收取合格證書工本費。考試信息卡(含答題卡)的費用應包含在有關考試費中,不再另外收取考試信息卡(含答題卡)工本費。

    二、上述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在組織本地區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考試時向考生收取的考試費,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三、收取上述收費,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分別使用財政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四、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費和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考試費(含考務費)收入,專項用于支付命題及審查試卷人員酬金、試卷印制和運輸費用、租用考試場地費用、監考和閱卷人員報酬;職稱外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工本費收入專項用于證書印制、運輸及發放過程中的有關開支。

    五、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費、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考試費和職稱外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工本費均屬財政預算外資金,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有關規定,分別納入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人事部收取的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務費、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考務費和職稱外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工本費收入,全額上繳財政部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在組織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考試時收取的考試費收入,除按本文規定交給人事部的考務費外,全額上繳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支出分別由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按批準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核撥給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

    六、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加強財務會計核算,并按規定編報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自覺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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