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成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契稅征管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成地稅函[2000]56號
頒發日期:1999-04-28
地   區:四川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加強契稅征管,積極有力地組織收入,按照《契稅暫行條例》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征管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依照執行。

    一、規范契稅征收方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地稅局要求,在加強部門配合的基礎上,契稅征收要采取以征收機關自征為主、委托相關部門代征為輔的征收方式,盡早實現“納稅人申報,征收機關檢查,相關部門配合”的規范征收模式。特別是有些區(市)縣的相關部門對代征契稅協調難度大,更應盡早采取措施,組織力量實行自征。

    實行自征的區(市)縣局應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強調“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房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先稅后證”原則,遵守這一原則是稅法賦予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的職責和義務,不能推諉和拒絕。征收機關應定期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查詢有關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市場的基準價、商品房市場指導價等與征收契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隨時將契稅征收情況與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的辦證情況進行核對。如有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為其辦理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由征收機關通知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予以糾正,并追回稅款。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為加強契稅源泉控管工作,增大工作量和辦公經費開支,區(市)縣局可在年終視其工作配合情況給予必要的協稅護稅經費。

    征收力量不足或條件暫不具備自征的區(市)縣局可委托土地、房產管理部門代征契稅,征收機關應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并進行經常的政策業務指導和監督,確保正確執行政策和代征稅款及時解繳入庫。代征單位不得辦理減、免、緩稅手續,不得自行解答契稅政策,必須嚴格按規定的稅基、稅率、計稅依據代征契稅。委托代征單位對征收的稅款應單獨設置稅款專用帳戶、帳簿,所收稅款應及時入庫、入冊,相關資料妥善保存,進一步完善契稅完稅貼花制度,努力做到發證率與貼花率一致。對代征單位各區(市)縣征收機關可按《稅收征管法》和財政部[1994]財預字第217號文件之規定付給代征手續費,但最高比例不得超過代征稅款的2%。

    二、加強減免契稅的管理契稅的減免要嚴格按《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執行,不得以任何借口超越規定的范圍減免契稅。要實現對減免稅事項現場勘驗制度。對每一宗申請減免契稅的土地房屋都要到現場勘驗,嚴格審核相關資料。對獲準減免契稅的土地、房屋權屬要建立專項臺帳,詳細記錄該宗權屬的相關要素,有條件的區(市)縣應利用電腦對其進行動態管理。因業務需要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的納稅人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契稅。為騙取減免、隱瞞真實用途的,一經發現,除補交已減免的稅款外,還要按征管法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和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應交司法部門處理。

    三、加強契稅檢查為嚴肅稅法,以查促收,以查促管,各區(市)縣農稅征收單位要聯合地稅稽查部門對新契稅條例執行情況即征收情況和減免稅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今年還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檢查的重點是1997年10月1日至正式開征土地權屬轉移契稅之前所發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行為以及1997年10月1日以后土地二級市場的非法交易活動中的應稅未稅問題。具體檢查辦法按照成地稅函發[1999]249號文件精神,配合土地管理部門的土地證書年檢工作,由各區(市)縣組織專項檢查。對檢查出的應稅未稅情況分不同時段分別處理:對1997年10月1日至各區(市)縣正式開征土地使用權權屬轉移契稅之時,這個時期發生的土地出讓、轉讓契稅,按契稅暫行條例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照章追收契稅,不征收滯納金,對正式開征土地出讓轉讓契稅后發生的土地出讓轉讓行為未按規定繳納契稅的除責令補交全部稅款外,還應視其情節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四、搞好部門配臺,建立健全協稅護稅網絡在契稅征管中,要搞好部門配合,特別是與國土、房管部門之間的配合,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協稅護稅網絡,在有條件的地方,試行與國土、房管部門聯網,聯合開發軟件,實行遠程聯網,實現資源共享,把先進的計算機技術運用到征收實踐中來。運用計算機手段進行稅源控管。

    五、加強農村地區契稅的征管農房契稅歷來是契稅征收的薄弱環節,個別地方至今沒有開征。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收入的增加,一些先富起來的農民在城鎮置辦房產或買房折料翻建新房等,使農村房產交易越來越多。因此,應加強對農村房產交易契稅的征收管理,按照“鞏固市場、完善縣級、開拓鄉級”這種思路,在農村地區重點抓好以小城鎮為重點的鄉鎮契稅征收工作,不能留有空白。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