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新人專字[2000]125號頒發日期:1999-04-28
地 區:全國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地、州、市人事(勞動人事)局、建設局(建委)、規劃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人事(職改)部門、中央駐疆各單位人事(職改)部門:
根據人事部、建設部《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9號)和《關于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0]20號)精神,為規范和加強考試管理,切實做好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從2000年開始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首次考試時間定于2000年10月14日至15日。
二、自治區人事廳和自治區建設廳共同負責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區建設廳負責,具體考務工作由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具體事宜由該中心另行通知。
三、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和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州、市規劃建設部門報名,當地規劃建設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按照報名條件進行資格初審合格者匯總后統一報自治區建設廳城市規劃處。自治區人事廳和建設廳共同負責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審查工作。資格審查合格者統一報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
四、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培訓管理工作及教材征訂工作由自治區建設廳負責。
五、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人發[2000]20號《關于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事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