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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契稅文 號:云地稅農字[2000]21號頒發日期:1999-04-29 地 區:云南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本溪金島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承受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征收契稅的批復》(財稅字[2000]26號)轉發給你們,請比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