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財農[2000]22號頒發日期:1999-05-02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市土地管理局、東麗、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漢沽、大港、新技術產業園區、保稅區及五縣財政局、開發區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土地契稅的征收工作,規范土地出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天津市契稅征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土地契稅征收管理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以成交價格為契稅計稅依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成交價格為土地出讓費用,即承受方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土地出讓金、補償費、配套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凡在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辦理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十日內,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償協議書、配套費確認書等有關材料,到同級財稅部門辦理契稅納稅申報和認定手續,經財稅部門審核認定后,納稅人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契稅。
三、納稅人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材料,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