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財農[2000]21號頒發日期:1999-05-02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市房地產管理局、東麗、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漢沽、大港、新技術產業園區、保稅區及五縣財政局、開發區地方稅務局:
為了有效地啟動我市二、三級房產市場,拉動經濟增長,根據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決定暫對2000年內賣房再購房的個人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進行調整?,F將具體辦法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區域內居民在2000年內出售原私產住房(包括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并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新購住房的,新購住房應繳納契稅的計稅額暫按新購住房價款與出售原住房價款的差額計算。原住房的所有權人必須與新購住房的買受人為同一主體。
二、出售原住房再購新住房的納稅人,需持產權機關開具的《出售私產房屋證明》、新住房購買合同及發票到財政征收機關辦理契稅申報手續。市內六區的納稅人到市財政局辦理納稅申報;其他區縣的納稅人到當地財政或地稅局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經審核認定后,據此繳納契稅。
三、納稅人持財政或地稅征收機關審核出具的納稅申報表到房屋座落地產權登記機關繳納契稅,并進行產權登記。
四、本辦法從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