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文 號:瓊地稅發[2000]103號頒發日期:1999-05-05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直屬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本溪金島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承受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征收契稅的批復》(財稅字[2000]26號)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同時,省局補充說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與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的主要區別是:前者發生了土地使用權權屬的變更,后者則是土地承包經營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發生了轉移,不涉及到土地權屬的變更。各直屬局在執行中要嚴格區分這兩者的區別,并按有關規定依法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