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文 號:瓊地稅發[2000]119號頒發日期:1999-05-18
地 區:海南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各直屬地方稅務局、省局稽查局: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批復的通知》(瓊地稅發[2000]20號)的精神,現對農(林)場征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幾個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農(林)場場部區域劃分標準問題農(林)場場部以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區域為準。部分農(林)場場部沒有規劃批準文件的,由各直屬地稅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對不在農(林)場場部的房產和土地,不屬于征稅范圍,不論納稅人用于生產經營或者自用,均不應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職工居住房屋及土地征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規定
(一)對職工通過自建、房改、贈送等方式取得的房產和土地,屬個人私有并用于居住的,暫免征收房產稅和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對企業分配給職工居住的房屋及土地、應按規定征稅。
(二)對企業全部或部分出售職工住房產權并核銷固定資產原值的,不再征收房產稅。企業由于各種原因尚未核銷固定資產原值的,應按規定征稅,但考慮企業過渡時期的特殊情況,可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經各直屬地稅局審核批準,可給予免稅照顧。
(三)對企業參與職工建房,雙方各擁有一部分產權并分別核算的,應按規定分別征免稅,如企業就全部產權作固定資產入帳的,應按全部房產征稅。
三、對農(林)場所屬的學校、醫院、療養院、托兒所和幼兒園等單位自用的房產及占地,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四、對農(林)場工會所屬的文化宮、俱樂部等文化娛樂場所自用的房產及占地,屬于專供職工舉行文娛活動和進行文化教育使用的,可給予免稅照顧;凡對外經營使用的,應按規定征稅。
五、對省農墾總局在農(林)場設立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不屬于農(林)場編制的,其使用的房產及占地免稅;對農(林)場內部設立的保(公)安隊屬于企業編制的,其使用的房產及占地,應按規定征稅。
六、對在林區設立林業局或林業公司的,應按規定征稅,征稅區域為林業局或林業公司所在地的規劃范圍,沒有規劃批準文件的,由各直屬地稅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