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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稅務局、成都市國土局關于在土地使用權證書年檢工作中加強契稅征收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成地稅函[2000]79號
頒發日期:1999-05-20
地   區:四川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關于在土地證書年檢中協作做好契稅等有關土地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9]11號)精神,結合我市土地證書年檢工作及契稅征收的具體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依照執行。

    一、對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契稅暫行條例》頒布之日至各區(市)縣正式開征土地使用權權屬轉移契稅之日,此間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協議,應照章繳納契稅。沒有繳納契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補交契稅,但不加收滯納金。國土部門在土地證書年檢工作中應將這部分土地使用證的情況,即土地權屬轉移合同簽訂的時間、土地用途以及成交價格等,按附表內容填列,具體辦稅事宜由各征收機關辦理。

    二、二級市場的土地轉讓由土地管理部門按下列情況處理: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照章繳納契稅,轉讓一次繳納一次。土地使用權受讓者為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時間為準。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又說不出理由的,按市場價格(市場指導價)計征契稅。贈與土地使用權的按市場價格計征契稅。契稅稅率為3%。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屬于減免征范圍的,土地管理部門應通知業主到地稅部門辦理減免稅事宜,待業主辦理了減免稅事宜后,憑減免稅憑證辦理證書年檢手續。

    3.凡應補交契稅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代為征收,有條件的區(市)縣也可自征。

    對正式開征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契稅后發生的土地權屬轉移應繳未繳契稅的,除照章繳納契稅外,還應按簽訂合同之時到交納契稅之時的實際天數按應繳納稅款的0.2%計算滯納金,在繳納稅款時一并征收。

    三、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證書年檢工作中應按“先稅后證”的原則,憑地稅部門的完稅憑證辦理證書年檢手續。沒有地稅部門的完稅憑證,不得為其辦理證書年檢手續。

    四、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證書年檢工作中協助地稅部門加強契稅征管工作增大了工作量和日常經費開支,地稅部門應按下列情況給予經費補助。

    1.屬正式開征前發生的土地使用權權屬轉移,土地管理部門按地稅部門的要求提供核查相關資料的,地稅部門可適當補助協稅護稅經費。

    2.正式開征土地使用權權屬轉移契稅后發生的應稅未稅的權屬轉移由土地管理部門代征契稅的,由于這部分稅款是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使用證年檢工作中檢查出來的,增大了年檢工作量和經費開支,因此,土地使用證年檢期間查補代征的契稅憑土地管理部門填報的清單及稅票存根,付給代征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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