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津國稅外[2000]28號頒發日期:1999-05-26
地 區:天津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涉外稅收各征管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第二個議定書生效執行的通知》(國稅發[2000]5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第二個議定書生效執行的通知國稅發[2000]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我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于1997年10月7日在惠靈頓簽署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第二個議定書(下稱議定書),業務雙方外交部門分別于1997年12月3日和2000年2月21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議定書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據議定書第五條的規定,議定書生效后,其第一條和第三條的規定適用于1991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其第二條規定自2000年3月22日起執行;其第四條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執行。
二000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