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滬稅外[2000]64號頒發日期:1999-06-21
地 區:上海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居民個人在過渡期間儲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267號)轉發給你們,對執行通知第二、四條規定,由稅務機關對居民證明審核、確認及對儲蓄機構不能認定的護照或其他證件進行配合審核確認工作,暫由外稅分局辦理。請依照執行。
2000年5月22日
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居民個人在過渡期間儲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0)2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