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津國稅外[2000]41號頒發日期:1999-06-22
地 區:天津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涉外稅收各征管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比利時王國政府關于修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和議定書的附加議定書生效的通知》(國稅發[2000]7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比利時王國政府關于修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和議定書的附加議定書生效的通知國稅發[2000]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我國政府和比利時王國政府關于修訂1985年4月18日在北京簽訂的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和議定書的附加議定書,業經雙方外交部分別于2000年3月21日和2000年4月5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該附加議定書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據附加議定書第七條規定,該議定書將于2000年5月4日開始生效,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上述附加議定書的文本,國家稅務總局已于1996年12月23日以國稅函[1996]731號文印發。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