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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吉林省公安廳關于加強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稅收征管,車船稅
文      號:吉地稅聯字[2000]1號
頒發日期:1999-06-25
地   區:吉林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切實做到應收盡收,經研究決定,對車船使用稅采取由公安交警部門配合,在車輛年榆時,一次性完稅的征收辦法,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一、凡屬我省的機動車輛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年檢。在年檢時,首先到“車船使用稅納稅窗口”辦理車船使用稅征免稅申報手續,領取“完稅”或“免稅”標志,并一次性繳清全年稅款。公安交警部門在辦理車輛年檢時,要查驗完稅憑證,未辦理征免稅手續的,公安交警部門不予辦理車輛年檢。

    二、各級地稅、公安交警部門要共同加強對車船使用稅納稅情況的檢查。公安交警部門在車輛年檢時,對未完稅的車輛,應責成納稅人先辦理納稅后,再辦理年檢手續。凡發現未完稅車輛,稅務機關可就地征收車船使用稅,并按稅收有關規定,課征滯納金和罰款。

    三、各級地稅部門要主動與公安交警部門取得聯系,在車輛集中年檢期間,地稅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征收工作。要設立車船使用稅征收臺帳,做好完稅憑證和“完稅”、“免稅”標志發放管理工作,并及時辦理稅款的解繳入庫。

    四、各級公安交警部門要積極配合地稅部門,為設立車船使用稅征收窗口創造條件,地稅部門要嚴格執行政策,并做到遵紀守紀,確保車輛年檢和車船使用稅征繳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地稅部門要按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支代征手續費》(吉地稅征聯[1995]215號)的規定提取5%的手續費,付給代征單位2----3%,基層稅務部門留用1%,上交省局1%。

    六、上述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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