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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泰王國政府修訂中泰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換函生效執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國稅發[2000]107號
頒發日期:1999-07-04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泰王國政府關于修訂中泰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換函,已分別于200 0年5月25日和2000年3月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金人慶和泰王國政府財政部長特琳。尼曼哈民達代表各自政府簽署。根秀該換函規定,該換函自2000年5月25日起生效執行,現將換函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泰王國政府關于修訂中泰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換函

    泰王國財政部長特琳·尼曼哈民達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2000年3月6日函,內容如下:

    “根據1986年10月27日在曼谷簽訂的泰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兩國代表團于2000年1月24----28日在曼谷會晤,討論中國方面提出的修訂協定第二條第三款、第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一條第三款和泰國方面提出的修訂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的建議,在此,我榮幸地提及對協定的修改建議如下:

    1.取消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由下列條款代替:

    “(二)在中國方面:

    1) 個人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3)地方所得稅;

    (以下簡稱“中國稅收” )“

    2.取消第三條第一款第(十)項,由下列條款代替:

    “(十)”主管當局“一語在泰國方面是指財政部長或其授權的代表;在中國方面是指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代表?!?/P>

    3.取消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一)和第(二)項,由下列條款代替:

    “(一)在泰國方面,是指泰王國政府,并包括:

    1)泰國銀行;

    2)泰國進出口銀行;

    3)政府儲蓄銀行;

    4)政府住房銀行;

    5)地方當局;以及

    6)其資金完全為泰王國政府或地方當局所有,并為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所隨時同意的金融機構。

    (二)在中國方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并包括:

    1)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在中央銀行一般授權的范圍內進行活動的中國銀行:

    2)國家開發銀行

    3)中國進出口銀行;

    4)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5)地方當局;以及

    6)其資金完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地方當局所有,并為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所隨時同意的機構?!?/P>

    我榮幸地建議本函及閣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上述建議的復函將構成協定的組成部分,并自閣下復函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我榮幸地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上述建議,同意閣下的來函和本復函構成兩國政府間的協議,該協議自本函發出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金人慶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金人慶閣下:

    根據1986年10月27日在曼谷簽訂的泰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兩國代表團于2000年1月24-28日在曼谷會晤,討論中國方面提出的修訂協定第二條第三款、第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一條第三款和泰國方面提出的修訂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的建議,在此,我榮幸地提及對協定的修改建議如下:

    1.取消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由下列條款代替:

    “(二)在中國方面:

    1)個人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3)地方所得稅;

    (以下簡稱“中國稅收”)“

    2.取消第三條第一款第(十)項,由下列條款代替:

    “(十)”主管當局“一語在泰國方面是指財政部長或其授權的代表;在中國方面是指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代表?!?/P>

    3.取消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一)和第(二)項,由下列條款代替:

    “(一)在泰國方面,是指泰王國政府,并包括:

    1)泰國銀行;

    2)泰國進出口銀行;

    3)政府儲蓄銀行;

    4)政府住房銀行;

    5)地方當局;以及

    6)其資金完全為泰王國政府或地方當局所有,并為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所隨時同意的金融機構。

    (二)在中國方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并包括:

    1)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在中央銀行一般授權的范圍內進行活動的中國銀行;

    2)國家開發銀行;

    3)中國進出口銀行;

    4)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5)地方當局;以及

    6)其資金完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地方當局所有,并為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所隨時同意的機構。“

    我榮幸地建議本函及閣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上述建議的復函將構成協定的組成部分,并自閣下復函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泰國財政部長特琳·尼曼哈民達

二OOO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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