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農企發[2000]6號頒發日期:1999-07-0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當前,向鄉鎮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現象屢禁不止,在一些地區還相當嚴重,成為影響鄉鎮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必須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部署和要求,進一步加大鄉鎮企業減負工作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中發[1996]13號)等文件精神,經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批準,決定今年集中一段時間,對向鄉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和各種攤派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下發以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已公布取消的對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等項目,適用于鄉鎮企業,一律不得再向鄉鎮企業收取。
二、凡屬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計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明文規定(含中發[1997]14號文件下發后,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重新審批保留的省級財政、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之外向鄉鎮企業收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文規定之外向鄉鎮企業實施的罰款和集資項目,國務院及財政部規定之外向鄉鎮企業收取的基金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用于支援農業和農村社會性支出之外的基金項目均一律取消;各種攤派和亂集資,一律取消。堅決制止超標準收費和罰款行為。
取消的項目要分期分批向社會公布。
三、對按規定未被取消的向鄉鎮企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要進行全面清理。不合理的要堅決取消;合理的保留,但標準過高的要把標準降下來;重復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標準和合并的項目,要按照管理權限從嚴重新審批。
清理期間,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之外,暫停審批新的向鄉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基金、罰款項目。
向鄉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的審批管理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規定執行。
凡利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向鄉鎮企業強行進行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屬亂收費行為,各級物價部門要一律嚴肅查處。事業單位及其所屬機構向鄉鎮企業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由物價部門負責清理。
四、這次清理整頓工作以縣鄉為重點??h級以下(含縣級)的自查自糾工作,在10月底前結束;自查自糾期間,要分期分批公布按規定應予以取消的向鄉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基金、罰款和攤派等項目。地市及各省區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清理整頓在11月底前結束。上一級政府要加強對下一級政府的督促檢查。采取邊清理邊取消,邊檢查邊糾正的辦法。對超過規定期限未取消的不符合規定設立的向鄉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基金、罰款和各種攤派項目,可由上級人民政府宣布取消。從鄉、縣開始,要逐級向上一級政府報告清理整頓的情況。各省區市、國務院有關部門清理整頓的情況報告,連同取消向鄉鎮企業不合理收費項目統計表(見附件),于今年12月30日前報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并抄報農業部、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
五、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將組織全國性的鄉鎮企業治亂減負大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做好本地區、本部門的自查自糾和對下級政府和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的;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已經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仍按原規定項目或者標準收費的;利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行服務并收取費用的;向鄉鎮企業亂攤派等違反規定的行為,要按照國務院頒布的《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其違法收入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沒收上繳財政。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中央和地方新聞單位要緊密配合這項工作,突出宣傳黨和政府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方針政策,宣傳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對于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六、加強領導,建立責任制。治理向鄉鎮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減輕鄉鎮企業負擔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難度很大,要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采取自查自糾與監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從講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切實加強領導,并指定一位領導同志負責,責任到人,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要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部署和要求真正落到實處,為促進鄉鎮企業的改革與發展創造有利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