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湘財農稅字[2000]14號頒發日期:1999-07-07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國土局:
為了節約耕地占用稅征收成本,改進和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嚴格控制亂占濫用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更好地促進地方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經省政府同意,從今年8月1日起,全省耕地占用稅實行在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征收的辦法。
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征收原則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9條“獲準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向財政機關納稅。土地管理部門憑納稅收據或者征用批準文件劃撥用地”的規定,耕地占用稅采取“財政部門直征,國土部門協征”的方式進行,即由有權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直接征收耕地占用稅,同級國土部門把耕地占用稅的征免作為用地審批、發放有關用地證件必不可少的環節與依據。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4、45條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15條規定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相應劃分省與市、州財政部門征管耕地占用稅的權限和范圍。即省或市、州人民政府批準的農用地轉用方案,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其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須報國務院審批的,由省財政部門征收管理。
二、征收程序
(一)用地單位或個人按屬地原則到縣(市、區)財政部門填報《湖南省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審批表》一式五份。當地財政部門核實計稅面積和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并填寫好耕地占用稅收入賬號后留下第一聯,其他四聯隨建設用地申報材料一并上報。
(二)各市、州財政部門按照本通知劃分的征管權限與范圍,對屬于本級征收的耕地占用稅審查核實,并向納稅人出具納稅通知書,征收稅款入庫,開具耕地占用稅完稅證。對屬于省財政部門征收權限和范圍內的耕地占用稅,市、州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耕地占用稅政策和減免審批權限在《湖南省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后,留下市、州備查聯,其余三聯隨建設用地申報材料上報。
(三)省國土部門在會審建設用地申報材料過程中,應通知省財政部門耕地占用稅征管人員對隨報的《湖南省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審批表》進行初步審查核實,簽署相應意見。在發放用地批準書等文件前,省國土部門應通知省財政部門征管人員根據正式用地批復核定并征收耕地占用稅。
(四)省財政部門接到《湖南省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審批表》后,應核實應納稅額和稅款收入賬戶的開戶行、賬號及縣(市、區)財政局名稱,并向納稅人發出納稅通知書。
(五)納稅人按納稅通知書到指定的銀行繳納耕地占用稅,并將銀行收款回單交稅款所屬的縣(市、區)財政部門核實簽字后,由省財政部門開具耕地占用稅完稅證。
(六)納稅人憑耕地占用稅完稅證第四聯和《湖南省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審批表》向國土部門申請領取有關用地批準文件。
三、征收管理
(一)對申報減免或納稅人對應納稅額核定有異議的,由當地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報省財政部門審定;經批準緩交的,納稅人必須填報分期繳稅計劃,并按時繳稅。
(二)耕地占用稅收入按現行體制屬于縣級財政固定收入,省財政部門征收的耕地占用稅收入全額繳人耕地所在縣(市、區)財政部門的稅收收入賬戶??h級財政部門按現行政策提取征收經費、解繳入庫。省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關于農業稅收征收經費管理的規定和工作協作情況,支付省國土部門協助代征經費,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三)國土部門應逐月將批地臺賬抄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與完稅證存根、納稅申報審批表核對無誤后一并存檔備查。
(四)各市、州財政部門按規定的規格式樣統一印制《湖南省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審批表》,其他票證和文書、專用章的規格式樣和使用管理仍按省財政廳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實行在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征收耕地占用稅是項新的工作,各級財政、國土部門都加重了責任,必須加強配合,及時互通情況。要定期或不定期核對占地和稅收數字,搞好統計工作,并根據需要隨時組織聯合檢查組,對本地區或下級批地、稅收和違法占地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按照土地管理法和耕地占用稅有關政策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