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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
文      號:財金[2000]17號
頒發日期:1999-07-29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財務監管,促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積極有效地處置不良資產,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以買斷式收購和以其他方式接收、管理、處置、回收銀行不良資產為目的的國有獨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對銀行資產的買斷式收購,是指公司按照資產賬面價值從銀行取得資產的所有權,承擔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同時享有與所有權相關的資產經營權,并能對該資產實施實質上的控制。公司買斷式收購資金來源為中國人民銀行提供的再貸款和公司發行的債券。

    第四條  對已被公司收購和接收的銀行債權,其所涉及債務人由對銀行的負債轉為對公司的負債,由公司承繼債權、行使債權主體的權利。公司有權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收購和接收的整體債權進行處置。公司收購和接收整體債權后,公司應將這些整體債權分類為購入貸款(本金,下同)、購入貸款表內應收利息、購入貸款表外應收利息和其他債權。公司必須對整體債權按資產價值最大化的方案進行處置,并使資產處置的損失最小化。

    第五條  公司收購和接收整體債權后,除按法律法規規定債權債務關系終結外,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計息的規定對整體債權計收孳生利息。

    第六條  公司以買斷式收購取得的銀行資產,即購入貸款和購入貸款表內應收利息時,首先以其購入價格(即原賬面價值)作為資產的入賬價值,然后由銀行和公司根據財政部制定的有關不良資產折扣和現值計算辦法進行計算,最后公司按照經批準認定的資產現值調整原賬面價值,并分別按待處置貸款和待處置貸款表內應收利息入賬;對原賬面價值與現值的差額作為待處置不良資產損失。公司以其他方式接收銀行資產時,應合理地確認資產的公允價值,并以其作為入賬價值。其中對隨購入貸款一并由銀行劃轉的表外應收利息按劃入時的賬面價值納入表外核算。

    第七條  公司對整體債權進行處置時,從銀行接收和從債務人取得用于償債的資產和股權,為待處置資產和待處置股權投資。公司并不準備長期持有或經營這類資產和股權,需要對其進行進一步處置,最終收回現金資產。

    第八條  公司對于所持有的待處置貸款及利息、待處置資產、待處置股權投資、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在其持有期間,應定期地進行資產質量內部評估和檢查。對于資產質量內部評估和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資產損失,經公司內部授權確認后,分別提取相應的資產準備,以真實反映公司資產的質量。

    第九條  公司須遵循持續經營假設原則。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和公司的具體情況,公允地確認和計量公司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收入和支出,正確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十條  公司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屬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論款項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列作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屬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處理。

    第十一條  公司須遵循謹慎性原則,充分估計并恰當反映和披露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對于或有收益,應在其實現時,即整體債權最終以現金資產形態回收時,方予確認。對于需要進行賬務處理的各項損失,包括公司內部資產評估損失和資產實際處置損失,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有關不良資產內部評估損失和實際處置損失授權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二條  公司必須根據監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不良資產收購和接收、管理、處置、回收的內部授權管理和監督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最大限度減少資產損失。

    第十三條  公司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管理責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準,如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十四條  公司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政、金融政策,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分析、考核工作,有效地籌集和運用資金,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十五條  本制度中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及相關內容為:

     (一)公允價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形式包括:1.經評估確認的價值;2.活躍市場中同種資產的市價;3.作為參照的活躍市場中類似資產的市價;4.預計資產帶來的未來現金流入量以適當折現率計算的現值;5.交易雙方協議確定的資產轉移價格。

    (二)賬面余額和賬面價值。賬面余額指期末某賬戶的實際余額,該余額是尚未扣除相關準備之前的余額。賬面價值指期末某賬戶的實際余額扣除相關準備之后的凈額。

    (三)整體債權,指公司對同一債務人所擁有的包括各項貸款或其他形式信貸資產的本金、相關的應收未收利息和其他債權在內的全部索償權益。相關的應收未收利息,指債務人在足額償還貸款或其他形式信貸資產的本金之前,因有償使用該資金而應支付的利息,不論該利息是否已在公司或剝離該整體債權的銀行進行了賬務會計記錄。包括表內應收利息、表外應收利息和孳生利息(指公司收購和接收整體債權后按整體債權計收的利息)。其他債權,包括應由借款人負擔但已由銀行墊付的訴訟費用等。

    (四)購入貸款,是指公司從銀行以買斷式收購取得的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或不良整體債權中的本金部分。

    第二章  資本和負債

     第十六條  公司的實收資本按規定由財政部全額撥入。

    第十七條  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實收資本的差額,資產重估確認增值以及接受捐贈的財產等,計入資本公積。資本公積可以按法定程序轉增實收資本。

    第十八條  公司的負債包括發行的債券、向人民銀行再貸款、其他各項借入資金、各種應付和預收款項以及其他負債。

    第十九條  公司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費標準,并須適時合理調整負債結構,努力降低籌資成本。

    第二十條  公司的負債按實際發生額計價。發行的債券按債券面值計價。溢價或折價發行債券,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于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公司發行債券發生的各種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一條  公司以負債形式籌集的資金,按負債的實際利率計提應付利息,計入公司成本費用。實際支付給債權人的利息,沖減應付利息。

    第三章  待處置貸款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對購入貸款按其現值調整為待處置貸款后,根據管理的需要,結合購入貸款的特點,對待處置貸款按實際用途或行業、處置方式、處置進度等進行審查和確認,并按照確認的結果對其進行重新分類。公司須充分關注貸款的擔保狀況。貸款設定質押、抵押、保證的,公司須進行明細記錄。

    第二十三條  待處置貸款和待處置貸款表內應收利息,應按照財政部制定的不良資產折扣和現值計算方法計算的現值計價。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待處置貸款持有期間,在對貸款質量進行定期內部評估和檢查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相關抵押物的價值等情況,計算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貸款本息損失,并經公司內部授權后于檢查當期予以確認,提取特別呆賬準備。特別呆賬準備按照具體貸款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公司首次提取特別呆賬準備后,由于資產質量的惡化或好轉,在追加提取或轉回已提取的特別呆賬準備時,應按當期應提取數額與原特別呆賬準備的賬面余額的差額提取或轉回。公司按照當年處置貸款本息所發生的凈損失與待處置貸款本息(包括待處置貸款、待處置貸款表內應收利息和孳生利息)的比率,提取一般呆賬準備。一般呆賬準備在每個會計年度末提取。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積極采取債權重組等措施確保包括貸款在內的整體債權的最大限度回收。公司通過債權重組等收回相關債權的方式包括:取得債務人用于抵押或清償債務的資產;將持有的債權轉為持有債務人的股權;修改不包括上述二種方式在內的債務合同條款;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公司通過前述方式全部收回整體債權時,取得的資產、股權的公允價值低于整體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確認為當期債權重組損失;取得的資產、股權的公允價值高于整體債權賬面價值時,已取得的資產、股權應按整體債權賬面價值計價,其公允價值作備查登記,不能將該差額確認為當期債權重組收益。如果公司收回的資產為現金資產,應首先用于抵減整體債權賬面價值,高于整體債權賬面價值的部分,確認為當期債權重組收益。公司通過修改債務合同條款方式,與債務人重新簽訂借款協議,以確認債務人尚須清償的債權金額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時,該協議不應被視為一個新的借款合同,而僅是原借款合同的補充。公司應確定債務人未來須償還的貸款本金與未來須償還的利息的非折現金額之和,與整體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當差額為負數時,應在債權重組的當期,確認該差額為債權重組損失;當差額為正數時,即形成了公司的或有收益,公司須待該或有收益真正實現時方予確認入賬。

    第二十六條  公司將整體債權以包括資產證券化在內的方式轉讓時,將所收到的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整體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直接確認為當期債權重組損益。公司的轉讓方式包括買斷式轉讓和非買斷式轉讓。買斷式的轉讓具有如下特征:1.公司已將資產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受讓人;2.公司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不能對已售出的資產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采取不同方法核算正常貸款和不良貸款的利息收入。正常貸款是指借款人能夠根據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利息和歸還本金的貸款;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根據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利息和歸還本金的貸款。對于正常貸款,公司應按國家規定的利率標準和計息期限計算應收利息,記入當期收入。貸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規定如期歸還本金的,或者無論貸款是否到期,借款人未能支付利息的,公司應將此種貸款作為不良貸款,加強催收工作。在貸款本金逾期(含展期)180天后,公司應將貸款的利息計入待處置貸款表外應收利息核算。如果借款人還清了所有逾期的本金及利息,而且在一定期間內保持了良好的還款記錄,若此時貸款合同尚未執行完畢,該貸款轉為正常計息狀態。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發生的貸款呆賬要按國家規定的核銷條件、核銷辦法和審批權限從特別呆賬準備中核銷。特別呆賬準備用于核銷貸款本息損失。

    第二十九條  已作為呆賬核銷的貸款本息又收回時,增加特別呆賬準備。

    第四章  待處置資產 

      第三十條  待處置資產按資產的性質可分為待處置流動資產、待處置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地產,下同)、待處置房地產和其他待處置資產。

    待處置流動資產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產成品、商品、應收賬款及其他應收款等。待處置固定資產包括各類機器、設備、機械、運輸工具、器具等。待處置房地產包括房屋、建筑物、基礎設施(如公路、橋梁等)等。

    其他待處置資產是指公司收回的除上述資產以外的其他各類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特許經營權、非專有技術等。

    公司在債務人清償其債務或拆解處置被投資單位的全部資產時取得的現金、有價證券等,應直接作為公司的現金資產和投資資產入賬。

    公司取得上述資產時,應合理地確定其公允價值。

    第三十一條  除本制度另有規定外,待處置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價。

    第三十二條  公司對于所持有的待處置資產,在持有期間,應根據資產的風險程度,對其價值逐項進行定期內部評估和檢查。由于某些原因導致其預計回收金額,即資產評估時的公允價值低于賬面價值時,應對預計回收金額低于待處置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提取待處置資產減值準備。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某項資產可回收金額下降的,應當提取待處置資產減值準備:

     (一)該項資產的市場價值大幅下跌;

    (二)該項資產的使用程度或使用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該項資產的實物形態發生了重大變化;

    (三)法律因素或商業環境發生不利變動,或監管機構采取不利措施或對該項資產做出不利的評估;

    (四)實際取得或購建某項資產的累計成本已大大超過了預期的成本;

    (五)歷史上曾有過經營不善或現金周轉問題,且在當期又有同樣問題出現,致使某項原可產生利潤的資產出現持續虧損狀況。

    當評估的預計回收金額超過資產的賬面價值時,僅需備查登記,不能將超出部分確認為當期收益。

    對于單項待處置資產的價值超過一定金額的,公司應采用單項資產價值評估確認的方法確認資產減值損失,計提待處置資產減值準備。

    對于單位價值低、數量大且具有相同或近似性質的同類待處置資產,應采用綜合減值率法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公司應將這些待處置資產進行合理分類,并定期地對尚未處置完畢的待處置資產的價值進行抽樣評估。公司應當在考慮抽樣評估的結果、樣本的代表性、各類待處置資產的價值變動情況、歷史經驗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地確定各類待處置資產的綜合減值率。公司應按照各類待處置資產賬面價值和綜合減值率計算出各類待處置資產的資產減值損失,并按此計提待處置資產減值準備。

    公司首次提取待處置資產減值準備后,由于資產質量的惡化或好轉,在追加提取或轉回已提取的待處置資產減值準備時,應按當期應提取數額與原待處置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的差額提取或轉回。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定期地對實物形態的待處置資產進行盤點、清查,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待處置資產,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公司待處置資產盤盈、盤虧、毀損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記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四條  公司以出售、股權投資等方式處置所持有的某項待處置資產的全部或部分時,對于所收到現金資產的金額或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低于待處置資產賬面價值的部分,確認為當期處置資產損失。如果所取得股權的公允價值高于待處置資產賬面價值時,將該股權的公允價值作為備查登記,由此而形成的或有收益待實現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待處置資產時,辦理融資租賃的租賃資產以待處置資產的賬面價值和公司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等計價。同時將待處置資產轉入融資租賃資產。

    公司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待處置資產時,應按資產的賬面價值將其轉入經營租賃資產。

    第三十六條  公司在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租賃收入。

    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待處置資產時,若預計未來收到的現金流量的現值低于待處置資產的賬面價值時,應將差額確認為當期處置資產損失;若預計未來收到的現金流量的現值高于待處置資產的賬面價值時,待收到的累計現金流量大于資產賬面價值時,方可確認收益。

    第五章  投資

       第三十七條  公司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金融政策的規定,可以采用下面方式進行投資:以自有、受讓的資產向其他單位進行投資;通過債權重組等方式將公司所持有整體債權轉換為股權投資等。

    公司不得以國家授予的經營特許權對外投資,不得在成本、費用和營業外支出中列支對外投資款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對外投資按照投資的持有目的和時期長短,劃分為短期投資、待處置股權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且預計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的投資。短期投資的對象是可以在證券交易場所內自由轉讓的各種有價證券。

    待處置股權投資是指公司與債務人達成協議,通過債轉股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股權,或以公司持有的待處置資產進行的股權投資等,公司并不準備對這些股權投資長期持有。公司將盡可能快地以現金資產方式收回這些投資。

    長期投資包括公司取得并打算長期持有的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和待處置股權投資以外的其他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主要是指公司準備長期持有的各種債券投資或由于公司所投資的債券尚未在證券交易場所內上市交易而持有的各種債券投資。

    公司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債務人向公司發行新的債券以替代原貸款本息,公司取得的債券作為相應的債權投資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有價證券按其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已宣告發放股利或應計利息的,應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已宣告發放的股利或應計利息計價。已宣告發放的股利或應計利息,作為其他應收款單獨核算。

    公司以非貨幣性的資產進行股權投資,以取得的股權的公允價值與投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孰低者為該投資的入賬價值。對于取得的股權公允價值低于公司投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應在取得股權時確認為當期處置資產損失;股權的公允價值高于公司投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時,僅將該股權的公允價值作為備查登記,由此而形成的或有收益應待最終實現時處理。

    公司通過債轉股等方式將所持有整體債權轉換為股權投資,以取得的股權的公允價值與整體債權的賬面價值孰低者為該投資的入賬價值。對于取得的股權公允價值低于公司應收回的全部整體債權的賬面價值的差額,應在取得股權時確認為當期債權重組損失;股權的公允價值高于公司應收回的全部整體債權的賬面價值時,僅將該股權的公允價值作為備查登記,由此而形成的或有收益應待最終實現時處理。

    第四十條  公司進行短期投資,在持有期間內收到的現金股利或利息,應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取得時作為其他應收款核算的股利或利息除外。

    第四十一條  公司轉讓有價證券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確定其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公司轉讓有價證券實際收到的價款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對持有的待處置股權投資,不論公司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均應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持有期間內,公司從被投資單位獲得的股利或利潤,應計入當期投資收益。

    第四十三條  對于公司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照公司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

    公司對被投資單位在實質上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應采用成本法核算。

    公司對被投資單位在實質上擁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四十四條  公司轉讓待處置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或因被投資單位清算而收回股權投資時,收回的資產的公允價值低于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時,應將其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收回的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時,應按收回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收回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并確定收回各項資產的入賬價值。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應進行備查登記。

    第四十五條  公司取得的長期債券投資成本扣除相關費用及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應作為債券投資溢價或折價。該溢價或折價應在債券購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的方法可以采用直線法,也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

    第四十六條  公司取得的長期債券投資按有價證券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應收利息,分期計入損益。

    公司中途出售長期債券投資的實收款項與賬面價值和應收利息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對各項投資的價值定期地逐項進行評估和檢查。

    公司持有的短期投資,在期末時應以成本與市價進行比較,并按市價低于成本的金額,提取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公司持有的待處置股權投資和長期投資,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投資的賬面價值,應按可收回金額低于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提取相應準備。對于長期投資的減值,提取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對于待處置股權投資的減值,提取待處置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已確認減值的短期投資、待處置股權投資和長期投資的價值繼續惡化或價值又得以恢復的,應在原已確認減值的基礎上,按當期應提取數額與原準備的賬面余額的差額,分別追加提取或轉回已提取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待處置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第六章  現金資產

      第四十八條  現金資產包括庫存現金、存入銀行的款項以及其他形式的現金資產。

    第四十九條  庫存現金必須做到賬面余額與庫存金額相符,公司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

    公司發生的出納長短款、結算業務的差錯款等,應區分情況,追究責任和賠款后,按照規定程序,分別計入公司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五十條  現金和銀行存款應當設置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進行登記;有多種貨幣的還應按不同的貨幣分別設賬登記。

    第七章  固定資產

       第五十一條  公司自用固定資產指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機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等。

    不符合固定資產條件,單位價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物品,作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可分期攤入費用。

    單位價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物品,作為費用列支。

    第五十二條  公司固定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和繳納的稅金計價。

    (二)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外,按公允價值計價。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所附票據或資產驗收清單所列金額加上由公司負擔的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計價。無發票賬單的根據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價加上由公司負擔的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計價。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第五十三條  公司要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核實情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公司固定資產轉讓、清理、報廢和盤盈、盤虧、毀損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五十四條  公司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規定采用分類折舊法計提折舊,提取的折舊計入成本。

    第五十五條  下列固定資產應提取折舊: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二)各類機器設備。

    (三)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第五十六條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已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四)提前報廢和淘汰的固定資產。

    (五)破產、關停公司的固定資產。

    (六)國家規定其他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五十七條  公司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率,按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率和個別或分類折舊年限(或規定的總工作量)計算確定。

    凈殘值率按不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5%確定。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見附表)基礎上,確定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個別折舊率計提折舊的公司,可參照分類折舊的年限范圍選擇適合的折舊年限,合理確定折舊年限。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采用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一)平均年限法的計算公式。
              1-預計凈殘值率
    年折舊率=--------×100%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原值×年折舊率
    季折舊額=-------
                    4
              原值×年折舊率
    月折舊額=-------
                  12
    (二)工作量法的計算公式。
                    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
    單位里程折舊額=-------------
                        規定的總行駛里程
                  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
    每臺班折舊額=-------------
                    規定的總工作臺數
    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的,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及其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六十條  公司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當期費用。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

    第八章  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

    第六十一條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土地使用權、商譽、非專利技術、經營房屋使用權等。

    第六十二條  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一)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公允價值計價。

    (二)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據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計價。

    (四)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計價。

    除公司合并外,商譽不得作價入賬。在公司合并時,公司實際支付的價款高于被合并公司凈資產的差額作為商譽入賬。

    第六十三條  無形資產自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成本。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則確定:(一)法律和合同或公司申請書中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二)法律未規定有效期限,公司合同或申請書中規定有受益期限的,按合同或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期限確定。

    (三)法律、合同或公司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公司預計的受益期限確定。

    (四)受益期限難以預計的,按3年的期限攤銷。

    第六十四條  公司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凈收入,計入公司的收入。

    第六十五條  公司的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攤銷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待攤費用。

    開辦費是指公司及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的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培訓費、印刷費、律師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凈損益等支出。

    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籌建期間應計入工程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計入公司的開辦費。

    開辦費自公司營業之日起分3年平均攤入費用。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含裝修裝璜支出),按有效租賃期限或3年兩者孰短的期限分期攤銷。攤銷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待攤費用按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攤銷。

    第九章  成本與費用

      第六十六條  公司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業務經營有關的成本、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一)利息支出,指公司以負債形式籌集的各類資金,按國家規定的利率提取的應付利息。

    (二)貸款呆賬準備支出,包括提取特別呆賬準備的支出和提取一般呆賬準備的支出。

    (三)待處置資產減值準備支出,指公司提取待處置資產減值準備的支出。

    (四)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支出,指公司提取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的支出。

    (五)待處置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支出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支出,指公司提取待處置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的支出和提取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支出。

    (六)折舊支出,包括公司自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支出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固定資產的折舊支出,并分別核算。

    (七)匯兌損失。

    (八)人員費用,包括職工工資和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用、勞動保護費等。

    職工工資包括在職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職工福利費按照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用于職工福利方面的開支。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工會經費按照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撥交工會使用。

    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用于職工教育方面的開支。

    社會保險費用指按國家規定比例上繳的應由公司負擔的職工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費用。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業務費用,包括業務宣傳費、資產評估費、會計及審計費、律師費、公證費、咨詢費、訴訟費、資產保全費、拍賣費等。

    (十)管理費用,包括業務招待費、電子設備運轉維護費、安全防衛費、郵電費、印刷費、外事費、財產保險費、辦公用品費、差旅費、水電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會議費、取暖費、稅金、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綠化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不包括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遞延資產攤銷等。

    差旅費標準由公司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第六十七條  公司需要待攤和預提的費用,由公司根據權責發生制和配比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待攤費用的攤銷期一般不超過一年。預提費用當年能結清的,年終財務決算不留余額;預提期長,需跨年度使用的,應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六十八條  公司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應當按照處置貸款項目、處置資產項目和處置股權項目進行歸集,以便評價處置項目的效益。公司須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待處置項目的成本、費用核算制度。

    第六十九條  公司的下列開支不得計入成本、費用:

     (一)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等資本性支出。

    (二)對外投資支出。

    (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

    (四)中國人民銀行的罰息。

    (五)各種贊助、捐贈支出。

    (六)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

    (七)國家規定不得在成本、費用中開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條  公司的成本、費用核算,要嚴格區分本期成本、費用與下期成本、費用的界限,成本、費用支出與營業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

    第七十一條  公司的成本、費用核算,要以月、年為計算期,同一計算期內的成本、費用與收入核算的起訖日期、計算范圍和口徑須一致。

    第十章  收入、利潤及分配

     第七十二條  公司收入包括以下內容:

     (一)利息收入。

    (二)租賃收入。

    (三)咨詢收入。

    (四)匯兌收入。

    (五)證券發行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七十三條  他人使用本公司的現金資產而發生的利息收入應在收入確認條件滿足時,即公司確認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并且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時,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現金資產的時間和適用的利率計算確定。

    第七十四條  公司對其所提供的服務確認收入時應區別情況進行。服務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并完成的,應在完成服務時確認收入。服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會計年度的,在當年所提供的服務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公司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分期確認相關收入;在當年所提供的服務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公司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已發生并預計能夠補償的服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如預計已發生的服務成本不能得到補償,則不應確認收入,但應將已經發生的成本確認為當期費用。

    第七十五條  公司營業利潤按下列公式計算:營業利潤=債權重組凈收益+處置資產凈收益+投資凈收益+收入-成本、費用

     (一)債權重組凈收益=債權重組收益-債權重組損失。

    債權重組收益,指公司在收回整體債權時,所收到現金超出相應整體債權賬面價值的金額。

    債權重組損失,指公司在收回整體債權時,所收到資產的公允價值低于相應整體債權賬面價值的金額。

    (二)處置資產凈收益=處置資產收益-處置資產損失。

    處置資產收益,指公司出售、轉讓、出租或采用其他方式處置通過債權重組等方式取得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房地產和其他資產取得的收益。

    處置資產損失,指公司出售、轉讓、出租或采用其他方式處置通過債權重組等方式取得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房地產和其他資產發生的損失。

    (三)投資凈收益=投資收益-投資損失。

    投資收益,包括到期收回或出售債券投資、計提的長期債券投資利息、出售短期股票投資、轉讓或收回長期股權投資而獲得的收益,以及公司處置待處置股權投資而獲得的收益等。

    投資損失,包括到期收回或出售債券投資、出售短期股票投資、轉讓或收回長期股權投資或因被投資單位清算而發生的損失,以及公司處置待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損失等。

    第七十六條  公司利潤總額按下列公式計算: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營業外收入是指與公司日常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出售固定資產凈收益、罰沒收入、罰款收入、出納長款收入、因債權人的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營業外支出是指與公司日常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的凈損失、出納短款、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第七十七條  公司利潤總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如下順序分配:(一)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公司法定盈余公積按利潤(減彌補虧損)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三)根據國家規定上繳利潤。

    第七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但轉增資本時,以轉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5%為限。

    第十一章  外幣業務

     第七十九條  外幣(記賬本位幣----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業務量較大的公司應實行外幣分賬制,平時以外幣記賬,每期終了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不實行外幣分賬制的公司,應隨外幣業務的發生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第八十條  不實行外幣分賬制的,各種外幣金額可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采用業務發生當月月初的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月份終了,不論實行外幣分賬制還是不實行外幣分賬制,各種外幣賬戶的月末余額,應當按照月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

    第八十一條  外幣匯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外幣的基準匯價為準;沒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外幣的基準匯價的,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貨幣的匯價進行套算。套算公式為:

    某種貨幣對      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
              =---------------
    人民幣匯價  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匯價
    

    第八十二條  公司辦理外匯買賣業務發生的外匯買賣差價,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十三條  公司收到投資者的外幣投資,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折合記賬本位幣金額與按公司章程、合同約定投入時的外匯匯率折合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第八十四條  公司發生的與購建固定資產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資產的價值;在資產交付使用后,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十五條  公司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失與匯兌收益相抵后,計入公司的開辦費。

    第八十六條  公司各種外幣賬戶的期末余額,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章  財務會計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八十七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公司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包括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

    第八十八條  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公司應當按月編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

    資產負債表列示公司在報表日所有的各項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類別與金額。資產負債表必須符合資產總額等于負債總額加所有者權益的平衡關系。

    利潤表應當充分揭示公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提供收入、成本、費用、營業外收支等數據。

    現金流量表應當充分揭示公司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等方面的現金流入和流出狀況。

    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利潤明細表、利潤分配表、固定資產明細表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的實際需要設置和編報。

    公司匯總編制的會計報表一律按人民幣進行折算編制,外幣報表作為附表。

    第八十九條  公司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視其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程度,確定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以反映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內的整個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九十條  會計報表附注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財務會計政策。

    1.會計制度;

    2.會計年度;

    3.記賬本位幣;

    4.記賬原則和計價基礎;

    5.外幣業務核算方法;

    6.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

    7.債權重組損益確認方法;

    8.處置資產損益確認方法;

    9.投資損益確認方法;

    10.利息收支和其他主要收支確認方法;

    11.待處置貸款計價方法;

    12.貸款呆賬準備核算方法;

    13.短期投資計價方法;

    14.長期投資-股權投資核算方法,股權投資差異攤銷方法;債券投資計價、折價及溢價攤銷及利息收入計提方法;

    15.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核算方法;

    16.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核算方法;

    17.待處置股權投資計價方法;

    18.待處置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核算方法;

    19.待處置資產計價方法;

    20.待處置資產減值準備核算方法;

    21.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方法;

    22.無形資產計價和攤銷方法;

    23.與企業購并有關的商譽的會計處理方法;

    24.利潤分配方法;

    2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二)企業并購。

    公司在會計年度內收購的企業及收購價格。

    (三)待處置貸款和呆賬準備。

    待處置貸款分類,待處置貸款變化及處置情況(購入貸款,轉入待處置股權投資,轉入待處置資產、收回貸款、核銷呆賬貸款等),公司在會計年度內購入貸款和處置貸款的重大交易,貸款呆賬準備的提取等。

    (四)待處置股權投資和待處置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待處置股權投資分類,待處置股權投資變化及處置情況(從待處置貸款轉入,從待處置資產轉入,轉入待處置資產及收回投資等),公司在會計年度內新增及處置待處置股權投資的重大交易,被投資單位名稱、期限、投資金額、持股比率,待處置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的提取等。

    (五)待處置資產和待處置資產減值準備。

    待處置資產分類,待處置資產變化及處置情況(從待處置貸款轉入,從待處置股權投資轉入,轉入待處置股權投資及出售待處置資產等),公司在會計年度內購入、轉入及處置待處置資產的重大交易,待處置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等。

    (六)短期投資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短期投資分類,短期投資市價,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的提取等。

    (七)長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長期投資分類,被投資單位名稱、投資期限、投資金額、持股比率等。

    (八)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分類,固定資產及折舊變動情況等。

    (九)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分類,無形資產變動情況等。

    (十)應付債券。

    債券名稱、面值、發行日期、發行金額、債券期限、本期應付或累計應付利息、已付利息等。

    (十一)或有事項。

    (十二)期后事項。

    (十三)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

    第九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報告制度。按月、季、年向主管財政機關等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于年度終了后按規定期限,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查賬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九十二條  公司應對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按項目和年度進行總結、評價和考核。

    根據公司的業務特點和建立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的經營機制的需要,設置資產處置率、資產回收率、資產變現率、資產費用率、人均費用率、資產收益率或凈收益率等指標分別考核資產處置進度、資產回收效益、資產變現狀況、處置資產費用、人均費用水平、資產處置的收益水平。

(一)資產處置率。
                  處置資產
    資產處置率=-------×100%
                購入和接受資產
    處置資產指公司當期采取各種方式實際處置的不良資產總額(下同),等于待處置貸款、待處置貸款表內應收利息和購入貸款表外應收利息期賬面價值之和減期初賬面價值之和。購入和接受資產等于待處置貸款、待處置貸款表內應收利息、購入貸款表外應收利息期初賬面價值之和。
    (二)資產回收率。
                回收資產
    資產回收率=----×100%
                處置資產
    回收資產指公司當期采取各種方式實際收回的資產,包括收回的現金資產和重組、盤活的非現金資產總額(下同)。
    (三)資產變現率。
                回收現金資產
    資產變現率=------×100%
                  回收資產
    回收現金資產指公司當期回收資產中的現金資產(下同)。
    (四)資產費用率。
                  費用
    資產費用率=----×100%
                處置資產
    費用指公司在當期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支出(下同),包括人員費用、業務費用和管理費用。
    (五)人均費用。
                                費用
    人均費用(元/人)=----------
                        每月加權平均職工人數
    (六)資產收益率或凈收益率。
                回收資產-費用
    資產收益率=-------×100%
                  處置資產
                  回收現金資產-費用
    資產凈收益率=---------×100%
                      處置資產  

    第十三章  公司清算第

     九十三條  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宣布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以及處置公司的剩余財產等。

    第九十四條  公司清算的財產包括宣布終止時公司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財產。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相當于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于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值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于清算財產。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置公司財產。

    第九十五條  清算財產的作價以重估價值或變現價值為依據。

    第九十六條  公司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盤虧、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或者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公司清算損益。

    第九十七條  公司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公司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賬。

    第九十八條  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包括清算期間發生的清算機構的人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

    第九十九條  公司的清算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款項。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比例清償。

    第一百條  公司清算完畢后的剩余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歸還投資者。

    第一百零一條  公司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出具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間收支報表,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百零二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一百零四條  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1.營業用房                                30~40年
            非營業用房                              35~45年
            簡易房                                    5~10年
        2.建筑物                                  15~25年
        二、機器設備
        1.機械設備                                10~14年
        2.動力設備                                11~18年
        3.通訊設備                                  5~10年
        4.電子設備                                  3~10年
        5.電器設備                                  5~10年
        6.安全防衛設備                              5~10年
        7.辦公設備                                  5~8年
        三、交通運輸設備
        1.專用運鈔車                                4~7年
        2.其他運輸設備                              6~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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