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會計準則文 號:頒發日期:1999-07-30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使國際會計準則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運用相關國際會計準則,同時也使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更具可比性,2000年7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常設解釋委員會(SIC)發布五份解釋公告:《解釋公告第20號----權益法:損失的確認》、《解釋公告第21號----所得稅:已重估非折舊資產的收回》、《解釋公告第22號----企業合并:初始報告公允價值和商譽的后續調整》、《解釋公告第23號----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大檢修費用》、《解釋公告第25號----所得稅:企業或其股東納稅狀況的改變》。
SIC-20----權益法:損失的確認
該公告規定,投資的賬面金額應僅包括那些能提供給投資者參與被投資者盈利或虧損以及剩余權益的無限制權利的工具的賬面金額。如果投資者分擔的虧損額超過了投資的賬面金額,投資的賬面金額應減為零,并應終止確認更多的虧損,除非投資者對被投資者負有義務或者有義務履行其曾保證或以其他方式承諾的被投資者的義務(而不論有無提供資金)。若投資者負有這樣的義務,則應繼續確認其對被投資者虧損的分擔額,同時,投資者還應確定按照其他國際會計準則(例如,IAS37)是否應確認一項準備。未計入投資賬面金額的對被投資者的財務權益(例如,普通股或優先股),應按照其他適用的國際會計準則(例如,IAS39)進行核算。此外,被投資者的持續虧損,應視為在該被投資者的財務權益可能已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計入資產賬面金額的財務權益賬面金額的減值應以根據權益法下的虧損調整后的賬面金額為基礎確定
SIC-21----所得稅:已重估非折舊資產的收回
該公告規定,資產重估并不總是會影響重估當期的應稅利潤或納稅虧損,而且,資產的計稅基礎可能不會因重估而調整。如果賬面金額的未來收回是應稅的,那么,重估后資產的賬面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屬于暫時性差異,并會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該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的計量,應反映在資產負債表日從企業預期收回或清償那些引起暫時性差異的資產和負債賬面金額的方式中推算出的納稅結果。非折舊資產重估價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應以通過銷售收回該資產賬面金額所產生的納稅結果為基礎進行計量,而不論該資產賬面金額的計量基礎如何。因此,如果稅法規定,銷售資產產生的應稅金額的適用稅率不同于使用資產產生的應稅金額的適用稅率,那么,應使用前一項稅率計量。
SIC-22----企業合并:初始報告公允價值和商譽的后續調整
該公告規定,對所購可辨認資產和負債賬面金額進行的調整,應如同調整后的公允價值自購買日起就采用那樣進行計算。因此,該項調整應包括初始公允價值變更的影響,以及如果調整后的公允價值自購買日起就采用而會導致的折舊和其他變更的影響。如果對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調整是在購買后開始的第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前進行的,那么若有必要,商譽和負商譽的賬面金額也應被調整至如果在購買日就可獲得調整后的公允價值而原本應確定的金額。因此,商譽攤銷或負商譽的確認也應自購買日起進行調整。但是,對商譽賬面金額的調整不應使商譽的賬面金額超出其可收回金額。此外,對折舊和攤銷、減值費用以及其他金額的調整,應計入利潤表中列示的各類收益或費用的凈利潤或損失,除非根據其他國際會計準則,被要求或允許直接借記或貸記權益的購買后的項目。
SIC-23----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大檢修費用
該公告規定,在不動產、廠場和設備項目的使用壽命期內定期發生的、使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大檢修費用,應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但是,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應予以資本化,并作為該資產的一部分進行核算:(1)企業根據IAS16已將代表大檢修的金額認定為該資產的一個單獨組件,并對該組件計提了折舊;(2)與該資產相關的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3)企業能夠可靠地計量大檢修費用。
SIC-25----所得稅:企業或其股東納稅狀況的改變
該公告規定,企業或其股東納稅狀況的改變,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增加或降低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的后果,并可能使企業納稅狀況發生改變,但不會增加或降低已直接在權益中確認的金額。納稅狀況改變的當期和遞延納稅結果,應計入當期凈損益中,除非這些納稅結果與在同一期間或不同期間導致直接貸記或借記已確認金額的交易和事項有關。與同一期間或不同期間的已確認權益金額變更相關的(不計入凈損益的)這些納稅結果,應直接借記或貸記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