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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農村機動三輪車和小四輪拖拉機征收車船使用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皖地稅函[2000]130號
頒發日期:1999-08-10
地   區:安徽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亳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農村機動三輪車和小四輪拖拉機如何征收車船使用稅問題的請示》(亳地稅[2000]83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拖拉機征免界限問題

    1986年,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第五條規定:拖拉機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的免稅,主要從事運輸業務的應征稅,具體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同年,安徽省政府《安徽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皖政[86]106號)第六條規定:拖拉機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的免稅,以營業性運輸業務為主的應征稅。具體征免界限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以上政策規定,目前仍然適用。對于具體征免界限難以掌握確定的,省地稅局《關于印發〈車船使用稅宣傳提綱的通知〉》(皖地稅政三字[1997]72號)第三條規定:可根據從事農業生產時間的長短確定比例定額征收,嚴禁按人頭、按戶、按田畝攤派稅款。

    二、關于農村機動三輪車征免界限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安徽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農村機動三輪車凡用于營運或作為交通工具的,都是車船使用稅的征稅對象,都應按規定征收車船使用稅。

    三、關于車船使用稅納稅期限問題

    省政府《安徽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皖政[86]106號)第七條規定: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因此,6月份征收車船使用稅是符合政策規定的。

    四、關于白條收據問題

    用白條收據收取車船使用稅的做法是違反稅收政策法規規定的,應按“一稅一票”的原則將稅票開到納稅人手中。對用白條收據收取的稅款已入庫的,要給納稅人補開完稅證;稅款未入庫的,要嚴肅查處,追究責任。

    五、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車輛稅收管理的通告》(1999年4月1日發布)中車船使用稅具體稅額標準是符合現行車船使用稅稅收政策規定的。

    請你局認真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嚴格按照稅收政策規定,做到應收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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