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財會[2000]6號頒發日期:1999-08-27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解放軍總后勤部,武警部隊后勤部,鐵道部:
最近,有關部門反映:個別地區、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推薦親友兼任其所管轄企業的會計工作,并收取“顧問咨詢費”;企業如果不接受推薦的人員,這些部門便以稽查、檢查等名義刁難企業。據了解,上述被推薦的人員中,有的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這一嚴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做法,應引起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并立即予以糾正。
為了維護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保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的嚴肅性,現就會計人員的任(聘)用問題重申如下:
一、各單位必須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任(聘)用會計人員,不得任(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未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凡任(聘)用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單位,必須立即糾正。
二、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國家工作人員不應違法干預企事業單位任(聘)用會計人員,更不應借推薦會計人員之名收取好處費,甚至刁難用人單位。對類似情形,一經發現,必須依法處理。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于違反《會計法》,任(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未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單位,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