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三)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1999-08-3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第十四條、稽察報告由稽察特派員負責提出,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審定;
重大事項和情況,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五條、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發現被稽察單位的行為有可能危及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稽察特派員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提出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稽察特派員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任免。
稽察特派員由司(局)級公務員擔任,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
稽察特派員應當熟悉并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堅持原則,廉潔自持,忠實履行職責,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第十七條、稽察特派員助理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任免。
稽察特派員助理由處級以下公務員擔任,年齡一般在50周歲以下。
稽察特派員助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堅持原則,廉潔自持,忠實履行職責,保守秘密;
(三)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具有財務、審計或者工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并有相應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經過專門培訓。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選派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應當吸收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對建設項目的稽察實行定期輪換制度,負責同一建設項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過3年。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均為專職。
第二十條、稽察特派員的派出實行回避原則,不得派至其曾經管轄、工作過的建設項目或者其近親屬擔任被稽察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一條、稽察特派員開展稽察工作所需費用由國家財政撥付。
第二十二條、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在履行職責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單位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不得參加被稽察單位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出訪等活動,不得在被稽察單位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
第二十四條、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