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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考試)紀律》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津人專[2000]22號
頒發日期:1999-09-13
地   區:全國
行   業:教育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各部委辦局(總公司),各人民團體、大專院校人事(職稱)部門,各職稱系列主管部門:

    為加強對我市職稱評審(考試)的監督和管理,創造公平、公正的人才評價環境,確保評審(考試)質量,經市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將《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考試)紀律》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天津市人事局

    二000年八月十四日

    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考試)紀律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職稱評審(考試)的監督和管理,創造公平、公正的人才評價環境,確保評審(考試)質量,特制定本紀律。

    第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職稱時應實事求是地總結任現專業技術職務以來的工作業績,并按規定向單位提交所需的各種評審材料。

    第三條  各單位嚴格按規定的程序組織申報人員宣講業績,聽取群眾評議;召集推薦委員會或推薦小組會議確定推薦人選。推薦結果應公布于眾,接受群眾監督。呈報單位認真審核申報人員提交的各種申報材料,簽署意見后報送到相應的評委會。

    第四條  負責評委會日常工作的人事(職稱)部門應認真做好申報材料的審核工作。

    第五條  各級評委會委員或專業(學科)評審組成員應認真審閱申報材料,嚴格執行評審條件,對申報人員作出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不得隨意降低標準,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打擊壓制申報人員。

    第六條  評委會秘書組工作人員以及評委會委員、專業(學科)評審組成員等涉及評審會議的人員應保守評審工作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專業(學科)評審組和評委會評審會議情況。

    第七條  對有偽造學歷、資歷、外語證書、論文著作、工作業績等弄虛作假行為者,自發現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報(報考)職稱;對弄虛作假已經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者,還要取消其專業技術資格。對代寫論文等協助他人弄虛作假者,除通報其所在單位外,自發現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報(報考)職稱或參加專家選拔。上述人員當年專業技術職務考核不得評定"優秀"等次。對協同申報人員弄虛作假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由所在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分。

    第八條  單位沒按規定程序推薦的,負責評委會日常工作的人事(職稱)部門不得受理申報材料。

    第九條  對違反評委會紀律的評委會委員或專業(學科)評審組成員,撤消其委員或成員職務。對泄露情況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建議所在單位將其調離職稱工作崗位,或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

    第十條  嚴禁亂收費。對沒有《收費許可證》或不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職稱評審(考試)費用的,有關單位或個人向收費單位所在地的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舉報,并向市職稱工作辦公室反映,經查實由所在地物價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一條  為保證職稱評審(考試)紀律的執行,采取以下措施:

    (一)開通職稱評審舉報電話,將各系列(專業)負責評委會日常工作的人事(職稱)部門的電話向社會公布。

    (二)各單位在推薦工作中實行"三公開",即公開推薦數額、公開評審政策、公開宣講業績。群眾對單位不按規定程序推薦的,可向上級單位人事(職稱)部門和負責評委會日常工作的人事(職稱)部門舉報。

    (三)實行推薦結果公示制。推薦工作結束后,單位將推薦結果公布于眾,公示期一周。群眾對推薦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上級單位人事(職稱)部門提出,這些部門接到異議后即進行調查處理,確有問題的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本紀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市職稱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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