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皖地稅函[2000]161號頒發日期:1999-09-19
地 區:安徽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宿州市、阜陽市、亳州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農委、省政府糾風辦關于清理整頓涉農收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意見>的通知》(皖辦發[2000]14號)精神,為了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改革并建立新的農村稅費征收體制,防止因收費問題而引發新的加重農民負擔現象,取消了地稅部門自行車納稅標志工本費的收費項目。現就自行車納稅標志工本費收費項目取消后征收自行車車船使用稅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車船使用稅定額完稅證稅票全部作廢,由各市地地方稅務局將未使用的車船使用稅定額完稅證統一回收,登記造冊、銷毀,并將銷毀清冊報省地稅局備案。
二、今后征收自行車車船使用稅統一使用稅收通用完稅證或稅收定額完稅證,并不得隨征其他任何費用。如發現違反規定的,將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