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內國稅計函[2000]4號頒發日期:1999-09-22
地 區:內蒙古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稅收票證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0]601號)轉發給你們。為確保車輛購置稅開征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執行。
一、納稅人以現金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使用一式四聯的稅收通用完稅證;納稅人以支票、信用卡和電子結算方式繳納及稅務機關委托銀行代收的,使用一式三聯的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完稅證由自治區國稅局統一印制,并于 2000年9月25日前發放到各地。
二、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及免稅專用章統一由各盟市國稅局負責刻制,其專用章刻制的形狀、尺寸規格、字體、刻制內容、刻制方法除按總局《通知》要求執行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刻制的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和免稅專用章,須在征收機構名稱前和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免稅專用章)上方加刻蒙文。
(二)征收機關名稱字數多的,可適當簡化,簡化方法參考1998年區局統一刻制的“征稅專用章”和“退庫專用章”。但在征收機關名稱前加刻“內蒙古”,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托克托縣國家稅務局”,可刻制為“內蒙古托縣國稅局”;盟市所屬直屬分局、市(地級市)所屬行政區征收局必須在“內蒙古”后直屬分局或征收局前加刻盟市名稱,如“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東河區國家稅務局”,可刻制為“內蒙古包頭市東河區國稅局”。
(三)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和免稅專用章的刻制,字體一律采用正楷略長形4號字。由于專用章有蒙漢兩種文字,且征收機關名稱字數較多,各盟市國稅局在組織刻制中,一定要選擇比較好的材料和技術過硬的刻制章戳廠家刻制,確保專用章的質量。
(四)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刻制到稅務所(中心稅務所、個體征收分局、辦稅服務廳等基層稅務機關),并根據征收單位數量,以旗縣級征收機關為單位,按《通知》規定的編制方法設置編號。車輛購置稅免稅專用章只刻制到旗縣級征收局,每個旗縣級征收局一枚。
(五)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和免稅專用章刻制完畢后,務于2000年10月15日前報區局計統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