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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稅收票證問題的緊急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鄂國稅函[2000]309號
頒發日期:1999-10-10
地   區:湖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稅收票證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0]601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要求一并貫徹執行。

    1、開征車輛購置稅所使用的稅票由省局統一印制,各市、州國稅局根據所需稅票用量編制計劃到省局領取。

    2、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和車輛購置稅免稅專用章,由縣(市)國家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要求統一刻制,其編號應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稅收票證統一式樣的通知》(國稅發[1998]77號)中的“征稅專用章”編號一致。并由市州局統一將各縣(市)局刻制的征(免)稅專用章影印件報省局備案。

    3.車輛購置稅稅收票證的管理,仍按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鄂國稅發[1998]166號)執行。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稅收票證問題的緊急通知

2000年8月9日國稅函[2000]6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提前做好車輛購置稅的開征準備工作,現將開征車輛購置稅的有關稅收票證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稅收票

    證各地征收車輛購置稅時,應根據納稅人稅款繳納方式的不同,分別使用稅收通用完稅證、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和稅收通用繳款書3種稅票。

    納稅人以現金向稅務機關繳納的,使用一式四聯的稅收通用完稅證,請各地自行增設第四聯,其用途和顏色為:第四聯(存檔)稅務機關留存作征管檔案資料(白紙綠油墨)。

    納稅人以支票、信用卡和電子結算方式繳納及稅務機關委托銀行代收的,使用全國統一格式的一式三聯的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其式樣附后)。

    納稅人從其銀行存款戶直接劃轉稅款的,使用稅收通用繳款書,第六聯(存根)作征管檔案資料。

    二、關于征免稅專用章

    (一)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是稅務機關對完稅車輛發放“車輛購置稅完免稅證明”時使用的業務專用公章。專用章形狀為圓形一,邊沿直徑為35mm,邊沿刻一道粗圈,其寬度為1mm.字體為正楷。刻制內容和刻制方法如下:征稅專用章環邊位置刻征收機關名稱“XX?。ㄊ?、區)XX縣(市、區、旗)國稅局”或“XX?。ㄊ?、區)XX市(地、州、盟)國稅局XX分局”字樣。征收機關名稱字數多的,可適當簡化,簡化方法清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發稅收票證統一式樣的通知)(國稅發[1998]77號)中“征稅專用章”和“退庫專用章”的刻制方法。

    征稅專用章居中偏上位置刻“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字樣,字樣排兩行,上行排“車輛購置稅”,下行排“征稅專用章”;居中偏下位置刻“第XX號”字樣,表示專用章的編號,號碼用兩位阿拉伯數字,前一位號碼按稅務所個數順序設置,后一位號碼按該稅務所使用的專用章個數順序設置。

    征稅專用章由縣以上稅務機關統一刻制。

    (二)車輛購置稅免稅專用章,是稅務機關對免稅車輛發放“車輛購置稅完免稅證明”時使用的業務專用公章。免稅專用章的形狀及尺寸規格、字體、刻制內容、刻制方法和刻制權限與征稅專用章相同,不同的是在免稅專用章居中偏上位置刻“車輛購置稅免稅專用章”字樣。

    請各地接到通知后抓緊安排上述稅票的印制和專用章的刻制工作,務必于2000年9月底前將上述稅票和專用章分發至各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

    附件: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式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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