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湘財農稅[2000]2號頒發日期:1999-11-09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財政局:
根據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耕地占用稅實行在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征收辦法的通知》(湘財農稅字[2000]14號),從今年8月1日起,全省耕地占用稅實行在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征收的辦法?,F對新辦法實行后耕地占用稅征收經費劃解比例調整如下:
一、劃解比例:耕地占用稅征收經費仍按實際征收稅額的5%提取,劃解比例調整為省3%,市州0.5%,縣(市)1.5%。
二、上解辦法: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在每月終了后的5天內將上月應上繳的征收經費全額繳市州財政部門農稅科(局);市州財政部門應在每季終了后10天內將上季應繳我廳的征收經費全額繳我廳農稅處。
三、本辦法從2001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