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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收費標準的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京財會[2000]1713號
頒發日期:1999-11-10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物價局:

    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要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會計基礎知識;會計實務;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

    參照國家計委和財政部《關于會計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465號的有關規定,我們擬辦理以下收費項目:

    一、市財政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統一制作,收取證書工本費為每證10元;執收單位為北京市財政局和各區縣財政局。

    二、考試報名費每科20元(初級電算化和珠算通級按原已批準標準執行);由市財政局、各區縣財政局或財政部門指定機構收取。

    三、考前輔導費每人每課時2元(自習不計課時);由市財政局認定有培訓資質的單位或學校收取。

    特此申請。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會計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465號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你局《關于中央國家機關會計證管理有關收費項目的函》(〔98〕國管財字第234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會計證收費問題的復函》(財綜字〔1999〕4號)的有關規定,現就你局對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局、總公司、各人民團體及其在京直屬單位的會計人員組織會計證專業知識培訓、統一考試和頒發會計證時,收取的會計證培訓費、考試費和工本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會計證培訓費為每人每課時2元(自習不計課時);考試費為每科20元(共4科);工本費為每證10元。

    二、收取會計證培訓費、考試費、工本費,應按規定到國家計委申領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三、請你局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在會計證培訓、考試和發證過程中收取其它任何費用,并自覺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上述收費標準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后,請你局按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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