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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轉發財政部《關于停止對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業具體財務事項進行審批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國稅函[2000]818號
頒發日期:1999-11-12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關于停止對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業具體財務事項進行審批的通知》(財監[2000]40號)轉發給你們,供工作中參考。

    附件:財政部關于停止對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業具體財務事項進行審批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停止對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業具體財務事項進行審批的通知

    2000年9月26日 財監[2000]40號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財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101號)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財政部駐各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中編辦發[1998]7號)的有關要求,經研究決定,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不再審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等企業以下具體財務事項:

    一、資本公積金和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金事項的審批;

    二、核銷壞賬損失及固定資產、存貨、股本投資等損失的審批;

    三、交納住房公積金因資金不足需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事項的核定;

    四、工資列支、工效掛鉤方案執行情況和所得稅前扣除事項的事前審查;

    五、中央各部門所屬二級行政性公司經費預算(包括外事經費)的審批;

    六、所在地中央企業年度財務(會計)決算的審查,但財政部組織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抽審除外;

    七、中央商品流通企業超過規定比重的固定資產購置事項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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