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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稅收征收管理權屬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國稅函[2000]412號
頒發日期:1999-06-3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四川省地稅局《關于農業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請示》收悉?,F批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稅務總局“三定”方案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有關文件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工作;省以下農業稅收征收管理是由財政部門負責還是由地方稅務局負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針對目前各地農業稅收征收管理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有的是由財政部門負責,有的是由地方稅務局負責的狀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農業稅及其附加統一由財政或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你省農業稅征管職能、機構、人員按照省政府決定已從財政部門劃到地方稅務局,你省農業稅收,包括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改革后的農業稅,應統一由各級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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