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國稅函[2000]412號頒發日期:1999-06-30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四川省地稅局《關于農業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請示》收悉?,F批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稅務總局“三定”方案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有關文件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工作;省以下農業稅收征收管理是由財政部門負責還是由地方稅務局負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針對目前各地農業稅收征收管理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有的是由財政部門負責,有的是由地方稅務局負責的狀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農業稅及其附加統一由財政或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你省農業稅征管職能、機構、人員按照省政府決定已從財政部門劃到地方稅務局,你省農業稅收,包括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改革后的農業稅,應統一由各級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