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內國稅計字[2000]45號頒發日期:1999-12-14
地 區:內蒙古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確保車輛購置稅如期開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放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0] 757號)要求,現將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是依法繳納車輛購置稅酌車輛憑完稅證或繳款書開具的具有公示力的法定憑證,每車一證,隨車攜帶,以備檢查。
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分汽車、摩托車、掛車、農用車、電車和免稅車6種,分別適用于購置不同車種的單位和個人。
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逐級下發至旗縣級國稅局。
四、全區各級國家稅務局的計劃統計部門負責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管理工作,其具體領發、保管、使用、結報繳銷、銷毀、核算、報表、檢查等管理暫參照自治區國稅局印發的《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