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稅務文書文 號:川國稅函[2000]358號頒發日期:1999-12-20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國家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放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0]757號)轉發你們,并結合工作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地要認真做好車輛購置稅開征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要在2000年12月20日前將省局第一批分發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發放到縣(市、區)國家稅務局,確保車輛購置稅如期開征。
二、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領用、開具、保管、銷毀等制度,完善各環節的手續、資料,切實加強管理。
三、各地要調查前三年機動車輛銷售情況,預計2001年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需求量,于2001年2月10日前報省局征管處。
四、有關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及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管理辦法,省局將進一步明確。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放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緊急通知
2000年9月28日國稅函[2000]7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確保車輛購置稅如期開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車購稅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F就發放和領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車購稅證明是依法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憑完稅證或繳款書開具的具有公示力的法定憑證,每車一證,隨車攜帶,以備檢查。
二、車購稅證明共分汽車、摩托車、掛車、農用車、電車和免稅車六種,分別適用于購置不同車種的單位和個人。
三、車購稅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防偽印制單位通過專車發運或機要運輸方式,直接發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因時間緊迫又逢國慶假日,各單位務必指定專人值班,負責驗收、分類登記數量以及起止號碼,并出具收據。發現車購稅證明有任何質量問題,均應及時上報。
四、各單位驗收合格的車購稅證明要立即存入票證倉庫,專箱存放,標簽注明車購稅證明種類和存量,并確保安全。
五、車購稅證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逐級下發至市、縣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各征收單位所需車購稅證明直接向市、縣國家稅務局領取。
六、車購稅證明的具體領用、開具、保管、銷毀以及收發交接、帳簿設置、報表編制、使用檢查等,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參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